商业保险法律依据(商业保险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百科 2025-06-27 1
商业保险法律依据解析:
  1. 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2. 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含义与法律特点?

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按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建构。

但长期以来的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表现在宏观调控法研究上,轻易把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调控法范畴。鉴于此,本文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之发展和完善有所稗益。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国人民银行法》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商业银行法》

4、《证券法》

5、《保险法》

6、《票据法》

7、《反洗钱法》

8、《人民币管理条例》

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含义与法律特点?

限制性商业行为,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施加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双方协议的某些做法,这些做法将形成某种垄断或将阻碍自由贸易和正当的竞争,以及歧视性的不对等条件,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这是不允许的,即使双方已订入协议或合同也是无效的,甚至当地人将受到制裁或惩罚。

做法简介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做法或行为,都称为限制性商业做法。

2行为分类

综述

限制性商业行为实施的主体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限制性商业行为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实行歧视的做法或惯例,一般而言,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可分为三类:

实行垄断支配地位

企业之间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谋取在整个产品制造、销售过程中的垄断支配地位,或同类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来控制价格、划分市场,以消除其内部的竞争,排除外来的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单独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利用某项技术、某项服务及某一类商品的优势地位,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实行不公平及歧视性的做法

供方利用其各方面的优势,将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甚至是带有政治、种族性歧视的条款强迫受方接受。

3基本特征

1、限制性商业做法的行为主体一般是企业,因为只有企业才有可能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 

2、限制性商业做法是个法律概念,只有在法律(或国际条约,下同)有相应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根据这些相应的规定,来确定一定的做法是否是限制性商业做法。如果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就不能确定什么是限制性商业做法,也不能确定一定的限制性商业做法是否存在。

3、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这里的“禁止”,即为法律所无条件否定。这里的“限制”,即为法律有条件地允许。

4、限制性商业做法是通过滥用或谋取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或者通过企业间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进行的。

5、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结果,是限制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不适当方式限制了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