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移送标准有哪些
侵犯公民信息,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了,是否一定会起诉判刑?
我就在某检察院工作,题主应该指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罪。即使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不一定导致起诉判刑。这主要是由于公检法三个机关不同的职能定位造成的。在我国,公安机关属于侦查机关,承担的职责是固定证据,并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准确认定事实,之后再依照法律,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一、起诉的条件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这个案子达到了上述标准,则会导致起诉判刑的后果。
二、不起诉的情形
(1)证据不足不起诉:由于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日后证据如果完善,还是会重新被起诉。
(2)酌定不起诉。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胁从犯的行为;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3)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对于经审查,确实不构成犯罪的,不予起诉。
因此,这个案件最终是否会被提起公诉,还在于检察院的审查情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的刑罚等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因此,案件移送检察院,并不代表一定会被起诉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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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获取用户的通讯录,并提供给第三方催收平台,是否会触犯侵犯公民信息罪?
其实这是两个问题,
首先,平台获取用户通讯录,是否合规合法?
其次,平台获得通讯录后,提供给催收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个问题,根据目前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所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这里的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不是指所有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是指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与《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44条等规定,即“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搜集者获取他人通讯录的行为,是在双方明确同意,比如签订了明确的用户信息使用协议,协议中也明确了使用目的,用途,范围等等,而且具有搜集的必要性,比如带社交属性的APP读取通讯录进行相关好友推荐,带地图、导航、快递下单功能APP获取用户定位信息等等,就是合法、正当、必要的。而如果是放贷类平台,获取客户的通讯录,是为了核实用户的真实性,从而确定是否出借或者借贷的金额,并且承诺不做其他使用,当然辅助的方法还有查询支付宝花呗积分,微信支付记录等等,这些都属于当前放贷平台,确定用户信用度的一些“土办法”,在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说是符合正当合理的原则。
但是如果把这一些通讯录用作今后催收的原始资料,即在用户不还款时,通过拨打通讯录内的联系人电话进行催收,就并不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获取方法,因为拨打通讯录,进行相关客户的催收是一种明确禁止的骚扰行为。
当然这种行为合法合理的前提不仅仅是目的合理,还有手段合理合法,即必须经过用户的同意,如果是没有经过用户图同意自动读取,甚至盗窃相关用户的通讯录或个人信息,只没有经过用户图同意自动读取,甚至盗窃相关用户的通讯录或个人信息,只属于一种非法获取手段,则属于一种非法获取手段。
而网贷把相关的客户通讯记录提交给催收平台的行为,因为其目的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不符合正当合理的使用原则,即便是经过了用户同意,也可能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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