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调整(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调整的)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2、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
(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4)休息休假的权利;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
公司篡改劳动合同,换页是什么罪?
公司篡改劳动合同,属于制作假证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提交,如果用人单位作假,属于伪造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为何有法律效力?
谢邀回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感谢邀请
题主问题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问题,简单分析一下:
1、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
2、协议解除也就是题主提到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双方都是基于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那么双方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集体、他人利益,当事人有权决定协议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只要是员工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公司没有欺诈和违法解除行为,且不存在重大误解,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有效。
劳务合同劳动法2025最新规定?
一、劳务合同年新规定是什么?
1、雇主于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特别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提职、发布指令、或者发出解约通知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歧视雇员。但当协议或者措施的标的是雇员所从事的职业种类,而且这一职业要求一定的性别作为其不可放弃的条件时,允许因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发生争议时,如果雇员以事实证明其因性别而受到歧视是可信的,则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用与性别无关的客观理由来证明区别对待是正当的,或者性别是从事该项职业的必须的条件。
2、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雇主违反禁止歧视规定时,受到歧视的求职者可以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最高金额为三个月工资。月工资的标准是,在假定求职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当月允诺支付给求职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条件下的金钱和实物工资。
3、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雇主违反本条禁止歧视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则无权要求建立劳动关系。
4、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权必须自收到拒绝通知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张。
5、如果不存在升职请求权,规定相应适用于升职。
2025年劳动法最新规定执行2018年新修改《劳动法》的内容,主要对未成年工录用,职业技能鉴定,监管部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将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再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将负责劳动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