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要什么条件
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了,合理吗?
谢邀!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肯定不合理,中国只有《劳动法》,劳动合同书是受法律保护,劳务合同不受保护。具体细节条款请查阅最新版《劳动法》,不在此一一搬抄过来!
本人想说说用人单位为什么这样做?其实都是套路,是一些企出HR经理为了避免因开除或调岗导致纠纷,违规要求员工签定劳务合同。因为《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其中有一条明文规定,劳动者在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其劳动关系为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不可轻易开除员工,当然员工有利用价值单位肯定不会开除,开除成本太高。有纠纷的一般是企业觉得员工己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或工作不够认真,仗着是老员工做些擦边球的事情!这种员工企业领导很是头疼,所以会想方设法制造与员工矛盾,比如调去环境差的岗位、比如调薪、还有就是减少奖金、再有就是钓鱼执法。总之想尽办法让员工自己走!在走的时候,HR经理为了减少麻烦,通常就拿出你当时误以为一样或你当时不好意思拒绝的己签好的劳务合同给你,让你去找相关部门仲裁,这时的你苦日子开始了,会让你筋疲力尽,最后不了了之……!
所以,千万别因不好意思而不敢拒签劳务合同!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多年工作总结!具体请参考最新《劳动法》,如有纠纷,请收集并备份好相关证据,找仲裁部门协助处理!如果不行,再找相关律师……!
您这种情况一般不合理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不同的两个意思。首先说一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一般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提供劳动保护,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特殊法律保护。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必须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逾期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可能要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
但是,劳务关系订立合同的形式比较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且其主体是不特定的。然人和自然人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都可以建立劳务关系。劳务合关系收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等其他法律保护。发生劳务纠纷,双方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感谢邀请。关心这类问题的朋友比较多,今天就说的细一点。首先简单的说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二者的区别。
首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自愿协商,接受劳务的一方只需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不受对方当事人的管理和支配。
其次,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行政法规调整,而劳务关系则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所以说,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才能去法院。而双方因劳务关系引发的纠纷,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建立合同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必须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逾期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可能要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但劳务关系订立合同的形式比较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另外,劳动关系当中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但劳务关系的主体不特定,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都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了解上述区别之后,再回到题主的原问题。首先题主说自己之前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单位单方面变更成劳务合同。如果非要说单位此举合法,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题主是女性同志,今年刚过了50岁的退休年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说在你到达退休年龄之后,你和单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已经终止,如果此后你继续在单位上班的话。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当然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用工是不是劳动关系?这个学术上是有争议的,在此不再赘述。
如果题主还未到达退休年龄,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为劳务合同。此举肯定是违法的,而事实上,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并不是换个标题这么简单。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要从实质内容上进行考察,根据劳社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通知》,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有以下几个:双方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派,从事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劳动法上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是因为用人单位一纸协议就可以规避的,题主大可以放心,如果双方因为此事发生争议。题主大可以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投诉。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的可能。就是双方自愿解除原劳动合同,劳动者自愿分包用人单位的一部分业务,之后双方便成立了劳务关系。当然上述情形,基于双方的自愿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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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这种情况,公司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你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十年以上,并且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你如果没有法定的过错,公司不得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则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公司给予双倍经济赔偿。
那么公司现在将你的劳动合同转为劳务合同显然就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务合同是指为公司提供临时性的劳动,公司给予一定劳务报酬的法律行为。而你这种需要在公司固定上班,并接受公司统一管理的关系,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况且你已经公司与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没有理由给你转变工作性质。
所以鉴于你现在的情况,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公司不同意,执意要求给你转成劳务合同,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不想签了,是否有赔偿?
有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是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签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附: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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