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法律百科 2025-08-0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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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有何依据?

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有何依据?

谢邀,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在外借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以分为两方面来看:

第一如果是是因家庭日常开支所负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日常家庭开支,给大家解释一下,比如说购买的房子、车子、柴米油盐、孩子的教育费、买衣服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

第二方面是,如果是借债的数额超出了日常家庭开支的这么一个范畴,将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数额比较巨大明显超出了日常家庭开支的范围。二是在借款时,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并且夫妻另外一方,在此后没有经过任何方式的追认,比如说,电话,微信邮箱等方式。上述两种情况法院一般都很难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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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认为,如果所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认为,只要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夫妻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华债网认为即便是诈骗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在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就要看这个债务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很小,没有超过夫妻家庭生活需要的,就会被认为是共同债务,数额较大的,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这笔借款用在了夫妻日常生活或者是共同生产经营中,否则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

根据就是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规定只有四条,我就不复制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的不属于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不应成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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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此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的债务,法律上是直接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想免除夫妻共同债务则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证明债务费用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法民一庭作出的(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种:证明第三人知晓夫妻财产或债务的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中,若能举证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即可免除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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