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房产分割是怎样的
婚前房子,夫妻双方名字,离婚可以分割房产吗?
离婚处理婚前买的房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进行分割,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处理只能根据产权人的意愿。(二)婚前买房均为二人出资。虽然还没有结婚,但是二人共同出资买房,可以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没有约定则按当时的出资比例。(三)一人支付首付婚后还贷。在法律上有规定,婚前买房一方支付首付的,该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分割。
国家法律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权益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
一方把婚前个人房产办理房产证加名字手续,把对方名字加在该住房房产证上,对方就成为住房共有人,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得到一半的住房产权权益。
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无法达成分割住房的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般来说,在结婚之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实践中,结婚之后另一半觉得自己没有房产,觉得没有安全感,于是就会要求对方在房产证上面加上自己的名字。结果,两个人离婚了。这种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字离婚时到底可以不可以要求分呢?
在这里,要告诉大家是可以分的。
婚前购买的房子按照法律规定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视为你对配偶的赠与,这套房子依法就由购买一方和配偶共同所有。一旦双方离婚,加名字的配偶可以分得自己的那部分房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好!
女方是可以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共有情况,分得对应房产份额的。当然,如果贷款没有还完,还需要承担相应份额的贷款偿还责任。
先说说房产的分割方式
1.关于房产
题主提到婚前男方首付、女方未出资,“领证后写了双方名字”,这种情况,意味着女方享有房产的部分份额。
至于份额多少,要看房产证登记的“共有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各自一半儿),当然也有登记“按份共有”的,以实际登记的份额比例来确定各自占有的份额。
所以,从房产本身来讲,女方是有份额的。一旦离婚,房产可以按照份额进行分割。
2.关于贷款
虽然是男方将钱打到女方银行卡用于偿还贷款,但是,这笔贷款,大概率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内还贷部分,也是一人一半。
3.共同债务
如果离婚时,房贷还没有还完,那么也视同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笔债务,一旦离婚,也要按照二人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即权利与义务对等。
综上三条,可以这样理解房产分割问题:
- 从基本原则上,房产、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按照房产证登记的份额情况进行分割。
- 如果一方决定不要房子了(例如女方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打算不要房产),那么,男方要将房产、婚内已偿还贷款及其增值部分中,按照女方的份额登记情况,补偿给女方。
再说说离婚时房产的产权登记变更问题
如果双方离婚、不变更房产的登记方式,依然认同两人共有,就不涉及此话题,可以略过。
如果双方要将房产变更(例如,经协商,女方不要房子了),在贷款没有偿清的情况下,变更起来很困难:
- 要么把剩余贷款都还清之后再变更。
- 要么经过贷款银行的同意(很难)。
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跟随女方之后,男方依然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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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上配偶姓名,离婚时会怎么分割?
您好!
题主描述的这类案例,现实中不少见。这个案例中未出资一方离婚分得1/4,这不算“多”,还有的地方判例:结婚之后刚过一年多离婚,对方加名,直接分走一半。
这个案例说明了两点:
一方个人房产,增加对方名字,即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回答一下题主问题——第一个结论是,一旦个人房产增加了对方名字,离婚时,房产共同分割。同时也做一些提示:这种个人房产加名的行为,绝非网上说的什么“房产加名无用”。房子登记了姓名,即有房产份额。
离婚时房产分割比例,只有原则,没有标准。
题主描述中,已经说明了分割原则——依据登记的“共有情况”,考虑到实际出资情况、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过错方等因素综合判定。
但这是“原则”,绝非标准。为什么是1/4而不是1/3、1/5甚至一半?这是怎么衡量出来的?现实中的判例说明:五花八门,什么样的都有。
所以,题主问题的第二个不是结论的结论是——分割比例,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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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么如果婚前买的房,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不是就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婚前房产证加名字的法律性质:自然是使夫妻一方名 下的个人所有房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本来配偶无权对夫妻一方婚前房产主张权利,但婚前房产证加名字后,房子的性质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在离婚时就有权向法院主张要求分割了。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分割比例。只是规定了应照顾 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婚姻无过错方等一些夫妻财产分割的基 本原则。如果将诉争房产分割一半给配偶,对男方来说显失公平。为此,在发生诉讼时,可以委托律师协助,争取多分。
2、如果婚前买的房,婚后加上方名字后卖掉了,卖了之后离婚的情况,房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是否会进行分割?
房子加上女方名字后,房子的性质由个人所有变为夫妻共有。自然而然,共有的房屋出售所得的卖房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不会自动发生改变。
希望上面的回答可以帮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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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入配偶名字,因为是婚前财产,产权属于购买方,但是由于婚前加上配偶名字就意味着婚前的赠与,这说明配偶也拥有产权,只是离婚时需要双方协商,因为即便是赠与,但是也不代表着平分,只是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交于法院处理了。
现在社会,属于物质社会,离婚率攀升,如何处置家庭共同财产就是一个天大的难题,离婚官司复杂就在于资产分割很棘手。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但是结婚以后如果没有约定,就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不意味着夫妻离婚就可以平均分配资产,也不意味百分百的要根据婚姻法规定照顾女方优先的原则,让女方享受更多。
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也不分夫妻之间离婚过错大小,就采用50%原则分割或者是以照顾女方为准绳给予女方更多资产,一者不一定符合法律条文,也不符合法律精神。
法律精髓是保护个人合法资产,婚前资产应该在离婚官司中受到必要的保护,不管是女方还是男方资产,避免有的人不怀好意的利用婚姻作为工具,骗取对方资产。如果婚姻当中不管谁对谁错,只要离婚,双方就是对半分割资产,这就给婚姻骗子埋下了很好的条件。现实生活中,都出现了男女利用美色骗取财产的案件。
因此离婚官司要根据婚姻资产尤其是婚前资产谁出资多,婚后家庭生活带来的婚姻破裂谁的过错多,决定婚姻资产的合理分割。
法律精髓是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居民的合法利益,不给任何的不法分子任何的机会。
2020年杭州一起离婚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刚刚终审结束。法院认为,婚姻中加了妻子名字的三套房产,登记状态为双方共有,所以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是在具体比例分配时,还仍然需要考虑当时的购买情况,出资情况,税费支付情况,最终来确定夫妻俩对于这三套房产的拥有过程中贡献情况。再结合《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最终判定妻子可获得三套房1/4的权益,丈夫获得剩余3/4的权益。
这一官司的要义就在于认定了婚前资产,并给予合理的保护,不是简单的对半分,婚姻走向了破裂,这一点法院无法阻止,但是法院的意义就在于以较为合理的比例保护了婚前财产也照顾到婚姻法照顾女方的原则,也给了女方25%的分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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