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合同已履行可解除吗
单位给职工承诺不履行能否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履行承诺?
职工可以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承诺,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话,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此过程中,劳动者一定要充分地掌握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证据,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希望您充分考虑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权衡利弊后,再作出决定。
判决原告先履行被告后履行能解除?
不能解除。如果被告主张解除合同,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原告没有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顺序履行合同的证据,才能根据先履行抗辩权来要求解除合同。
否则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当事人需要根据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不可以随便解除合同。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的条件,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法典》对于中止履行的规定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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