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异地监视居住的条件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异地监视居住应加以规范:
首先应加强对异地监视居住的审批,明确适用范围,并对异地监视居住的所应采用的形式加以明确;其次要限制异地监视居住的时间;再次应明确规定对于因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而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应在罪犯的刑期中予以扣除,以确实保障被监视居住对象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的时候不能违反的原则: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的时候不能违反的原则: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职人员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检察院不批捕,需要继续侦查,符合监视居住条件,是因为证据不足吗?
监视居住有以下几个条件,你可以照一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另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因为提供不出保证人或者不缴纳保证金的人也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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