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法律百科 2025-08-19 6
今天给各位分享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下吧!
  1. 最高院关于证据保全的司法解释?
  2.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司法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对竣工验收的司法解释?
  4. 刑法司法解释2025原文?

最高院关于证据保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保全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与证据保全相关的条款包括:

-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遵循当地法院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你涉及具体的证据保全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法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此外,司法解释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新或修订,因此,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很重要的。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司法解释?

“知道”是指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某种状态(某件事、某种道理等);如出租人在转租合同上签过字,就可直接证明其“知道”。

“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推定,是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道某种状态。如虽然出租人否认自己知道转租一事,但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每天都到出租房中聊天,与承租人、转租人都是好朋友且天天在一起。而转租后该房内各方面都发生了改变,因此按一般人的判断即能推断出出租人对于转租一事“应当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对竣工验收的司法解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此中经常发生,多数时候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致使工程无法及时验收,在此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来按照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既然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说明发包人放弃了工程质量的抗辩权,则理应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司法解释2025原文?

目录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十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三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四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五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六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三节 审判

  第四节 执行

  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七章 附则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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