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不适应怎么办

法律百科 2025-08-19 5
很多朋友对于诉讼时效不适应怎么办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二审提出有用吗?
  2. 给法院邮寄起诉材料遭拒收,诉讼时效会有影响吗?
  3. 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

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二审提出有用吗?

当然可以提出来,要求法院以此为由进行改判。但改判的可能性不大,要有思想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法院邮寄起诉材料遭拒收,诉讼时效会有影响吗?

法院应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也就说,你去起诉的时候法院不会主动审查你的诉讼时效问题。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

诉讼时效中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法条链接:《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说明: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提起诉讼情形下中断诉讼时效,有附加任何的限制性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只能在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没有被按撤诉处理才能认为是“提起诉讼”。那种将起诉状送达给被告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做法是把“当事人主张权利”与“提起诉讼”混同了。只有在当事人主张权利时才会要求主张权利的通知要到达相对人,而当事人提起诉讼则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受起诉状是否送达对方的约束。

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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