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十大步骤,你了解吗

法律百科 2025-08-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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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七十年代占用集体土地现如何处理?
  2. 《行政法》——集体土地上的限制拆除法律程序?
  3. 集体土地有哪些拆迁流程和注意事项?
  4.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由谁执行?
  5. 山东省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6.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荒置10年以上,村民是否可以回收使用权?

七十年代占用集体土地现如何处理?

七十年代占用集体土地现在大部分已经改变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了,所以不用处理,集体也没法收回土地了,当时也是征用土地,只是没有现在这么正规,当时土地价格也很低,现在想起来当时好像不是征用土地,是临时占用,其实就是征用的集体土地。

《行政法》——集体土地上的限制拆除法律程序?

集体土地司法强拆法律程序有: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集体土地有哪些拆迁流程和注意事项?

您好,感谢邀请!


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流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实施,征收的合法文件是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


一、征地批准程序

1、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调查、登记、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即调查测量结果应当由被拆迁的老百姓签字确认。

3、组织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及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报批。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连同登记调查、听证等材料组卷,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程序

1、张贴征地公告。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市、县级政府之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2、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即以村为单位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1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

3、修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收到的不同意见或举行听证的情况,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的进行修改,公告期满后将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偿安置方案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后,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土地。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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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由谁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土地征收中强制对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拆除,必须经人民法院根据打走供的相关证据,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判决,然后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山东省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荒置10年以上,村民是否可以回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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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荒置10年以上,村民是否可以回收使用权?”老家浙江台州村子里的土地,2003年由镇政府征收卖给开发商,荒置了14年,当时卖的价格是2w元/亩,今年开发商和镇政府协商后,答应再给5000元/亩;

首先,荒置14年的土地,村民是否有权要回,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其次,整个征地事件是否合法?当时村子里没收到任何书面文件,如果合法,为什么开发商会愿意再给5000元/亩的费用?最后,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执行是否也是要依据当地政策?

第一,如果在当年村集体已经和镇政府达成协议,开发商也相应地给予了一定的费用,那么,需要明确具体征收时间,如果已经到期,是可以村民继续享有;

第二,没有看到任何下达的征收文件,这个问题需要去核实,因为在土地被面临征收时,一定要有相关的合法文件,否则不能说整个征收过程是合法行为;

第三,各地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规定,依据当地政策具体执行,但是,总而言之,村民都享有知情权和资金分配权;

关于上述内容,有任何观点,欢迎平评论区畅所欲言!

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维权的律师事务所。

如果是政府实施的征收,且给予了农民征收补偿,这个地就是国家的了,村民是不能回收使用的,所以不能回收使用权!

另土地管理法关于禁止单位和个人荒废土地的条款约定的是征收以后,土地性质发生改变,政府作为发包方把土地出售给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方荒废土地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

是政府有权利收回,村民从拿到补偿之日起就和这块土地没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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