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是?
(1)权利人之请求,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是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个要看《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1、肇事方作出承诺。
2、受害方提出要求。
可以简单理解为如果这两项中的一项能够落实,可以视作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就不需要形成诉讼,这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就是为了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保护受害方利益,继而有了诉讼时效中断。
在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期间,诉讼时效是不进行的,而当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或达成的协议无法履行时,诉讼时效将继续计算。
先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本是就是这样一些情形:
1、受害者提出索赔要求;
2、责任方承诺同意赔偿;
3、受害者提起诉讼或仲裁;
4、其他与诉讼或仲裁同等效力的情形。
注意以上情形,必须有证据证明方有效。例如对方同意赔偿,但是没有证据(如字据或录音、短信等)证明,等于没有同意。
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就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通话记录适合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吗?
首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计算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那些时间不再生效,需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况。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所以,你需要确定你的通话记录内容是否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实质性要求。
其次,通话记录本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证据。但是通话记录能不能被采纳要看其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通话记录本身不能修改,并且最好清晰可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这也是要求证据符合真实合法性的要求。
综上,通话记录是合法取得的,是当时状况的真实反映,注意取证时最好明确双方身份及时间地点,与争议事项具有内容上的相关性,那么应当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进行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没有相反证明的,人民法院会认定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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