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依法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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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移送起诉的法定条件?
答:法定不起诉的条件有: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刑事案当事双方人调解成功,如果不报案可能公安局就不立案侦查,也不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如果已经报案,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就是当事双人方调解成功,还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审判。
3、刑事案件除非是自诉案件,当事人一般不能左右,如果受害人一方求情,可以是从轻处理的酌定情节,法院审判时一般给予考虑。
4、刑事案件也有民事赔偿,这个部分可以调节,公检法不干预,如果调节的好,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并且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具备移送条件。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一直不移交到检察院,主要是案件没有侦查终结,或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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