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征地协议是需要注意的这些问题
征地协议安排在事业单位,现在要把我安进企业合法吗?
从事业单位安排进企业工作没啥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征地协议安排进企业也没说明情况,个人是否进企业工作也要看情况。
一、你所在事业单位是否要改为企业?如果改企业已成定局,如果没有其他出路,早进企业工作是好事。
二、你是否因专业特长临时抽进企业工作而编制不变?如果这种情况,那是领导信任,进企业可以大展身手,干得好会得到重用,之后会回到事业单位岗位。
三、征地协议进事业单位,有可能是你单位需要土地建设或配合运作,而你单位下属有国有企业,而此运作只能放在企业来做,抽些公务员或单位单位专业性强的人员来参与是很正常的事,没有法律问题。
四、作为一个事业单位人员,就是具体做好本职工作,听从领导安排,有适合自己专长的工作,要积极完成,发挥自己专长,做好工作,才是自己发展之路。对工作不要有抱怨,事业单位人员就是做事的,只有做好事业才能展现自己,取得更大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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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你们双方如何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你与征地单位约定的是让你进事业单位,那就要看这个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有没有冲突的地方,因为国家有关规定是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经过考试这个环节,逢进必考,而你这种情况征地单位是如何给你答复的?这个你必须要弄清楚。当然或许各地有各地的规定,有些地方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除了经济方面补偿以外,还将失地农民招聘为环卫、园林工人,这是政府对失地农民的一种妥善安置。
你的情况没有介绍清楚,原则上你应该找相关单位解决问题,最基本不能失地又失业,生活要有保障。
企业的种类繁多,那要看是什么企业,国营企业是有保障的,对你来说重要的是可靠性,如果安排你到有保障的企业,那也很不错,我估计征地补偿款你已经拿到手了,现在又有了工作岗位,生活就有保障了,这很好呀。
村委会可否代表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吗?
从常理说来,征地补偿协议涉及村民的切身重大利益,与之相关的合同、文件或者协议都应该由被征收村民本人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与征收方签订。
而村委会虽然是村民意见的收集箱和集体意见的出口,但它并不能自行代表所有村民的个人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中的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两部分都是归于或用于被征地农民(或承包经营权人)的,而土地补偿费部分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
所以,总的来说,征地补偿和每一位被征地拆迁农民个人的权利都是息息相关的,村委会是无权越过村民本人直接代为签订拆迁协议。
但在征地拆迁实践中,确实出现了村委会代表村民与征收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这是为什么呢?
在《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森林、草原、荒地、荒山等情况的,村民委员会有权代表村民与征地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但也仅限于上述情况,村委会可以代表村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除此之外,征收其他土地的,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用地单位签征地协议,是彻彻底底的违法行为。
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第一款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作了列举式限制性规定,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范畴,无需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收拆迁中,需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是征地补偿费用的整体使用、分配方案。这里的整体是指整个村的一个整理的补偿分配方案,而不是针对具体到被征收个人的补偿协议。对于个人的征收补偿协议,还是由被征收村民个人决定是否要签订该补偿协议。
一般量了房子多久签征地协议?
一般情况下,量房子的时间并不会直接影响征地协议的签订,因为征地协议的签订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例如政策法规、土地性质、用地规划等。因此,签订征地协议的时间是由很多因素综合决定的,不仅仅取决于量房子的时间。一般而言,征地协议的签订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协商和达成共识,具体时间长短取决于各方的具体情况和协商进展情况。
和村委会签的征地协议有效吗?
征地拆迁纠纷问题很多,特别是农村拆迁因为对相关法律和程序的不了解,所以很多老百姓基本都是一切让人指挥完成的,和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就是村委会,很多老百姓心里认为拆迁是村委会主导的,这是不正确的,更有一些地方签的拆迁补偿协议都是以村委会为主体,我们征地拆迁律师说过很多次,村委会属于民间自治组织,没有征收的权利,征收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那么,农村拆迁老百姓和村委会签的合同有效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所以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和老百姓签协议的只能是市县级的土地主管部门为主体,我们刚才已经说了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不能作为行政主体,更没有权利进行土地征收,然而现实中是村委会起到上下传达的作用,所以一般会得到征收方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配合此次征地拆迁,这也就造成很多老百姓认为征收方就是村委会。
老百姓和村委会签的合同有效吗?
我们以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村集体合法的接收到拆迁方的委托,并且其他环节都是合理合法的,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前提是所有的程序都合理合法,这种情况我们在其它文章中没有提到过,因为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市县级不会委托村委会。
另一种情况就是比较常见了,该地区并没有征收项目,村集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征地拆迁,并且和老百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我们刚才说过,法律规定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进行征地拆迁,不能作为拆迁主体,所以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张,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整个征地拆迁中违法行为五花八门,老百姓应该慎之又慎,当出现问题时应该及时咨询拆迁律师,切记!不可有病乱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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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显然是无权和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但这是否意味着,所有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呢?答案也不尽然。
村委会虽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但其若受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和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但是这类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承担责任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非村委会。
综上所述,村委会和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留一个心眼,弄清楚村委会到底有没有权利签这个征地补偿协议,以免后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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