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没有能力偿还要怎么判

法律百科 2025-09-0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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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套了七万多的信用卡借给朋友了,现在他说还不上了,我也没有偿还能力该怎么办?

我套了七万多的信用卡借给朋友了,现在他说还不上了,我也没有偿还能力该怎么办?

如果信用卡是你本人办理的,这种情况报警你就准备好把牢底坐穿吧,信用卡诈骗罪是跑不了的。要想报警解决,信用卡必须不是你本人办理,而且你本人不知情,这样的话就属于你朋友盗用你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诈骗银行财物,你朋友要坐牢,这笔债务呢就跟你没关系了。

但还有关键的一点,你朋友都欠7期未还了,银行估计早就联系你了吧,你现在报警不觉得晚了么?这种情况想和银行协商还款几乎是不可能了,银行会把债务转移给专业的催债公司,催债公司可不管那么多,会要求你还全款的,可你又还不上,估计欠款7期的时间里你们一分也没还吧,你们这属于没有还款意向,银行告上法院判诈骗罪的概率很大,但你们试着和银行协商试试吧,尤其是在上了法院的时候,明确表示你的还款意向,要求法院给你调解。

银行不管你朋友用不用,银行发信用卡就认定你是持卡啊,发生一切行为持卡人负责,这些在当初办卡时的合同里都写的清清楚楚,自己先想办法还上最低还款额,不能逾期了,会影响征信的,自己想办法还啊😱信用卡的钱是欠不下的,到时候逾期不还,有违约金利息翻倍,征信拉黑,银行去公安局报案信用卡诈骗罪,公安局立案会刑事拘留你的,最后还是把银行的钱还了,征信也拉黑了,还有牢狱之灾啊😱何苦啊😱

套了7万多的信用卡给朋友了,现在朋友说还不上了,你也没有能力偿还怎么办?

这个经历2017年我也经历过,我刷了5万给一个落魄中的同学做生意,他本来说好6个月内还完,结果现在都快三年了,这5万块还剩下3万没有收回来。朋友也没说不还,只说有一百多万的帐没有收回来,这个理由我肯定不信,一个人如果真的还在乎跟你的关系,他一定会想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还你这笔钱的。

你的情况跟我的经历差不多,作为信用卡持有人,我们肯定要想办法还款的。我后来把3万块用自己的存款还了,2万块的信用卡分为24期,每个月还了800多快,好在那个时候还在上班,每个月都有收入,一个月800多快对我来说不是很大的压力,现在这笔5万块的信用卡终于还清了。

你在借朋友这个钱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如果朋友还不钱,你能否有还款的能力,其实借钱的人什么时候能还你这笔钱,他自己也说不清楚。人品好一点的,砸鍋卖铁也会遵守承诺还你的钱,但是如果碰到人品差一点的,你在这里为还钱鸡飞狗跳的,他知道也不会管你的死活,甚至选择逃避或者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来逃避,你打官司都没办法,人家不是说不还,只是没钱还,那就只有自己想办法偿还了。

自己想办法还钱就只有几种

1.分期付款,如果你有固定的收入且偿还能力比较强的,可是分6-12期还清。那如果你觉得每个月偿还不了那么多,那么尽可能把还款周期延迟到最长。

2.求助朋友或许家人帮助

如果你分期没有偿还的能力,这个事情还是得求助于朋友或者家人帮助先把钱还了,不管怎么样,你刷的信用卡,银行肯定找你,你刷的信用卡就是你的债务,你作为欠款人,就必须想办法还款。

3.想办法联系上借你钱的朋友,让他联系家人一起帮忙还款。其实这个基本不可靠,因为借你钱的人能够不还你的钱,估计他能借的地方都借的差不多了,身边也没人再敢借钱给他了。

反正不管怎样,我们借钱给朋友都要多长几个心眼了,有些忙可以帮,有些忙还真帮助不了,以后我也不会再做这种愚蠢的事情,再好的关系,再好的朋友,如果不是涉及到救命的问题我是不会跟朋友刷卡借钱的,要刷卡借钱也必须做好万一朋友还不了,自己来偿还这笔钱的准备。如果你自己没有能力偿还这笔钱,我劝你还是不要做这种事情了,给自己找麻烦。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一旦约定了利息,就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借贷行为无效。

2019年1月,张明借用秦风的信用卡。截止2019年5月,张明从秦风的信用卡中刷出4笔款共计8万元。2019年6月,张明给秦风出具欠条,欠条写明:欠秦风人民币8万元,2019年12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张明拒不归还欠款。秦风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明归还本金8万元及从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

张明称:两人不存在借贷关系。秦风出借的资金是从银行借贷出来的,不是自有资金,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借贷行为无效。

九民纪要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本案中,秦风的资金确实不是自有资金。但是秦风不存在转贷牟利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高利转贷。因此借款行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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