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什么

法律百科 2025-09-13 1
很多朋友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如何理解?

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如何理解?

新修改的刑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法定的从轻情节。这个从宽处理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与自首、坦白的性质一样,会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

第二,从宽的幅度问题。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在百分之十五左右,操作中会与自首、坦白等情节综合运用。

第三,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一旦认罪认罚后要一直坚持到庭审结束判决结果下来为止。如果当庭反悔就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从轻的幅度会被收回,公诉人会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刑罚肯定比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重。如果一直到判决下达时被告人上诉的,此时认罪认罚制度不在适用,如果量刑因此变化,检察院一般会抗诉,要求收回从轻幅度。

最后,阿洋认为认罪认罚实际上是一种辩诉交易,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制度,认罪悔罪减少诉讼成本,公诉机关会适当予以从轻处罚。如果适用最好坚持到底,否则最后可能会失去本已减轻的刑罚幅度。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如何理解?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分清楚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

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的建议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理解“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就其属性而言,他一方面借鉴了国外认罪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自然产生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修改后,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个人认为,对其的理解与适用,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罪的认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认罪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认罪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互相结合来看:

1、认罪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的。没有受到外界强迫,威胁,欺骗引诱,等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形。强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权衡利弊后,基于其意愿而主动供述的行为。

2、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对认罪的实质性要求。如何认定如实自己控诉的罪行?应当按照自首、坦白等相关规定。认罪就是承认自己所犯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罪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以及其他表现形式。

(二)认罚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认罚界定为自愿接受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从而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在审前程序中的分流作用。认罚具体表现为接受刑事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预交罚金等情形。

(三)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应当如何把握?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必须同时具备认罪和认罚两个情节。对于认罪不认罚的,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长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处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是指量刑上适当的减让。程序上是指使用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简化诉讼程序,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这意味着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从宽处罚不再是可有可无。

从宽处理必须依法从宽,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分别适用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罪,取得谅解,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在适用从宽时,要区分情形,适度从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

程序法上的从宽主要包括适用较轻的强制措施,简化诉讼程序,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对于认罪认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意见,以及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尽量缩短诉讼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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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施行,有很多人不太理解,也不会运用。从我在担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中,由于我娴熟巧妙的运用了这个规定,使很多当事人受益,因此,受到当事人的多次好评。

首先,你要清楚的认识到,这个认罪认罚绝对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利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福利。因为若能认罪认罚,对当事人的判刑绝对是比较轻的。但是,我认为,认罪认罚对于那些案子比较小的,事实比较轻的,后果不是太严重的案子,效果会更好一些。我曾经代理一个盗窃案,虽然数额不是太大,但他是个累犯,按以往的判例,一般需要判一年左右。由于我动员当事人按认罪认罚办,又在检察院期间就做了很多工作,直到得到办案人的认可,认为律师和当事人态度积极,诚恳。所以检察官按认罪认罚报到法院,且建议量刑期又不长,最终法院只判了两个月有期徒刑,判完后仅几天就放出来了。当事人特别满意,也特别感谢我。累似的案子我办过很多,所以特别感觉这个法规对当事人的好处。所以,一定要好好运用,千万不要被某些人(包括律师)进言不予认罪。那样会很麻烦的。你想一下,公安局,检察院费了那么多的功夫把案子起诉到法院,判无罪的可能性及机率会有多大?这还用我多说吗?当然,判无罪的案子也是有的,但是太少了!因此,在这个无罪可能性不大的前提下,还是聘个好律师好好运作,少判几年,早点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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