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百科 2025-09-14 1
很多朋友对于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行贿与受贿的条件下所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2. 签电子合同有效吗?还需要另签纸质合同吗?
  3. 与成立业委会同等条件需六成签字率一样,要求物业与业主签服务合同,超六成为生效合理吗?

行贿与受贿的条件下所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签电子合同有效吗?还需要另签纸质合同吗?

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在于电子签名的效力。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合同双方都同意在签署合同时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的合同就有效;双方没有约定签署合同采用电子签名而实际上使用了电子签名,对方否认其电子签名效力的,那么电子签名的合同就不成立,也就不会有效力。

双方同意采用电子签名签署的合同,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所以,不需要另签纸质合同。


例外:电子签名毕竟不是签名人当面签署自己的名字或者盖章,因此,在某些合同的签署时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上述《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几种不得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书: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根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具备与手写签字或盖章的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有效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结合《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归纳总结一份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2、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3、合同签署各方的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所以,通过君子签第三方电子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同时做到了以下三点,保证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权威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君子签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

2、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3、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除此之外,君子签区块链电子合同与公证处、互联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仲裁委员会、版权保护中心、CA机构等共同建立联盟区块链平台,极大降低企业应用区块链技术的门槛。真正做到从电子数据的产生、到存证、到最后的使用都有相关的司法机构做同步的监督与公证,有效地保证了司法效力,真正实现了一键仲裁、一键公证、一键鉴定。

与成立业委会同等条件需六成签字率一样,要求物业与业主签服务合同,超六成为生效合理吗?

主帖编者根本没有认真学习过《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说话漏洞百出,谬论不少。

对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法律和政策都是公开而透明的。只是宣传普及不足,知晓的人不多,认真学习者更少。

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很难的情况,近年已有很大改善。尤其是政府的扶助、指导的:力度加大了,门槛降低了。

《条例》修订后,新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交房满两年以后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并且要求基层政府积极引导和扶助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小区若有20%以上业主联名申请,街道办事处应该在6O天以内派人到小区开始筹备工作。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人员、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业委会筹备组的正副组长,按法定程序进行组建业主委员会。

条件不能降的太低,否则缺乏民意基础的业委会即便是成立了也是无法代表全体业主意愿,无法开展工作的。不但其代表性受到怀疑,而且合法性同样不明确。甚至容易被别有用心者操控,成为矛盾的温床。

对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仍然以会议形式较好。网络会议、书面签名等简化形式虽然易行,但对制订《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重要制度来说,缺乏广泛深入的讨论是不妥的。 而且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的严肃性、仪式性都是较大缺憾。

业主的管理权和选举权往往以投票表决权行使,而表决的程序是公正的基础。表决的规则必须符合选举办法和议事规则。

少数服从多数,是业主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至于是简单多数,还是三分之二的多数,要按事项的重要性来决定,并且作为规则固定下来。弃权票的处置也要规则化,写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解聘、聘用物业公司,只要简单多数的得票就可通过,成为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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