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什么情况多分财产(离婚案件什么情况多分财产呢)
两会上,有代表提出: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大家怎么看?
我关注过很多离婚案件和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对于“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种提议,我认为想法是好的,是一种进步,但执行起来有难度,希望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事件背景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提出《民法典》相关修改建议——
根据民法典草案规定,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条款建议修改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有一定的合理性
- 这一建议,实际上是加大了对离婚过错一方的经济“惩罚”,使得过错方的离婚成本更高了,甚至有可能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 这一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过去离婚案件中有重大过错方实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很低,难以弥补其对另一方所造成的伤害。
- 代表建议的修改,不仅规定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财产,有利于遏制严重妨碍家庭稳定的行为。
三、执行有一定难度
建议是好建议,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在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困难——
- 一是“清官难管家务事”,对于一些重大过错(特别是其诱因)难以认定,可能起因双方都有责任;
- 二是“过错难以量化”,具体过错造成多大的伤害、损失,该赔偿多少钱?少分或不分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 三、离婚是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除了考虑惩罚过错方,还需要考虑子女抚养与教育等等因素,如果因为财产的分割造成对子女抚养困难也是不妥的,需要综合考虑。
鉴于此,我认为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配套的方法措施,使得这一“建设性意见”具有真正实施的可能性!
各位读者朋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能离婚,肯定是过不到一块去了,不管是谁的错,财产分配还是要公平合理的,最好是让人家自行解决,夫妻一场谁还能太较真。
错与对和分财产最好别扯得太紧,强的让弱一下,有何不可。虽照一块过不下去了,也不能让弱势饿死吧!
址上法了,也是没办法的刅法!在这种事上,情与法最难权恒;人谁能没个错!不能一棒子而论。等有一天人家都醒悟了,回头想重拾起旧情,不是还有退路么!这种事还是听天由命吧。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凡是携手走入婚姻殿堂的两个人,都是心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美好愿望。只可惜愿望很丰满,而现实很骨感,在婚姻生活中,如果双方不注意,日子就会过得一地鸡毛。
婚姻不仅仅代表甜蜜的爱情,更多的是代表一种责任,对家庭的责任。 每一个离婚的家庭,都是不幸的,因为不到万不得已,一般都不会选择离婚。
认识一个男的,结婚十几年了,有一个儿子,事业有成,经济充裕,可以说有钱有身份,日子应该很好过。可惜他却不珍惜自己的家庭,在外面有了女人,出轨了。
“外面彩旗飘飘,家里红旗不倒”,是很多“出轨”男人的口头禅,可是这个男的却无法做到 “外面彩旗飘飘,家里红旗不倒”,因为他外面的小女人怀孕了,死活要嫁给他,不然就让他身败名裂。他只能选择离婚了,主动将房子等几乎所以的财产留给妻子和儿子,自己“净身出户”,组建新的家庭。看着他年近60岁,孩子却还只读小学,别人都纷纷叹息,图什么?
像这样婚内出轨,离婚后净身出户的例子很多。除此之外,还有赌博,吸毒导致倾家荡产而离婚的,酗酒成性离婚的,等等情况。
无论是出轨的、赌博的、吸毒的还是酗酒的,都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即害人又害己。离婚时尽管是净身出户,或是少分财产,都无法弥补给家庭带来的伤害。
在 两会上,有代表提出: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说明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想象普遍存在,并而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所以才会有代表提出来。
我认为,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很有必要,提得很对,应该给予支持。反正我是百分之二百的支持。
既然结婚了,就应该为对方负责,为家庭负责。因为明天和意外,不知道那一个先来,且行且珍惜。
我是赞同这种观点的,因为作为律师来说见怪了婚姻生活中各种费负面消息了,比如家暴、出轨、赌博、吸毒等,但是,现在的婚姻制度是没有净身出户一说的。
只有《婚姻法》46条规定了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个损害赔偿根据司法实践赔偿金额也很低,就只有几万块,对有些人来说根本不是事儿不痛不痒,没有震慑性,我认为这对忠于婚姻的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假如以后出台相关法律,离婚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这就相当于明确了净身出户的相关法律,以后再犯对婚姻不忠的事情时就会三思而后行。
不能说这个规定能震慑住所有人吧,但最起码能震慑住一部分人而已,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这不正是国家向往的和谐吗?同时也有助于加快生育率降低离婚率。
如果还有解释不到位的地方,欢迎留言探讨或私信。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离婚过错方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在一段婚姻中,违背了婚姻的承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出轨。如果你对这个婚姻所厌倦你完全可以选择离婚后在进行新的恋情,你的过错,可能影响的不仅是一个家庭还有连带的其他。再说,如今的离婚率,不婚族越来越多对于婚姻当中的出轨等过错的因素也占据了不少的部分,一些人会害怕拥有这样的婚姻所以选择不婚。这个措施的实施或许也可以改善如今结婚困难的问题。
执行中发现债务人已协议离婚,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如何救济?
简单来说,如果对方协议离婚并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在你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首先你要收集到相关的证据。如果有证据,这个时候可以考虑向法院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并向法院反映对方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让法院进行处罚。
如果执行法院不予追加,也可以考虑起诉对方,确认对方的财产分割因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而无效。
这种情况挺多的,这都是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夫妻之间串通一气玩的小伎俩,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
夫妻协议离婚把财产都给了没有借债的一方,他们这种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你可以向双方主张权利。
这种情况先看离婚时间和借款时间的先后次序,如果离婚在债务之前,是很难追加他爱人的,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不太可能胜诉。如果离婚在后,其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故意,即可以在执行中追加他爱人作被执行人,也可以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其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从而执行其财产。以上两个办法虽然都是救济途径,具体办理中也会遇到重重困难,不是随便可以弄明白的,建议委托专门执行的律师,虽然花点钱,但执行回款的可能也大。
在现实中,部分夫妻在面临承担债务时,第一反应往往是办理离婚,将财产确定归一方,以保住夫妻共同财产不被执行。这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该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及执行而办理离婚登记
二、该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夫妻共同债务,为了将债务约定归一方承担而办理离婚登记,以达到使另一方脱身的目的
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可行性不高,特别是实践中债权人准备起诉时,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债权人往往会先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当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已经被保全时,在理论上,配偶一方也不能要求析产,原因在于该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实践中债权人可以代位析产,既保障自己的财产利益,也不损害共有人的权利。
每个案件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上述意见仅为个人的理论意见,可以在出现纠纷时作为参考,不可直接套用。个案在具体适用时应当以专业人士在完全了解案情后给出的法律意见为准。
这个问题我现在就遇到了,我代理的一个案件在某中院进行执行,因为这个案件是进行了一审和二审,一审我们赢了以后,对方上诉到省高院,经过努力二审虽然没有维持,但我们还是比较满意的。
哪知道我们在中院申请执行了,查找对方的财产,才知道对方在二审期间竟然和妻子协议离婚了,就像题主所问题,把财产全部归妻子,而且竟然二套房子也过户到了妻子名下,这个人比题主问的问题更绝的是,人家协议离婚,等房子过户到妻子名下后,竟然又和妻子复婚了。
我们查找到对方妻子名下的财产后,人家很光棍地说:全妻子名下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个人的债务不能执行我妻子名下的财产。
这种情况真的是第一次遇到!人家都是离婚不离家,这家伙玩的这一手,估计也是担心妻子飞了咋办,赶紧又通过复婚把妻子套住。
其实这种转移资产的行为在现实生活种比较常见,这是一种典型的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对这样的行为,一方面可以申请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一方面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这种赠与行为,还可以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这种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院一般情况下对这样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不认可的,如果能这样的话,那所有的生效文书都别执行了。
不过法院应该在这一方面加大打击力度,甚至拘留、判刑都要用上,否则,老赖的办法会越来越多的。
新婚姻法离婚规定财产怎样分割?
规定这样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离婚时,夫妻二人财产该如何划分?
您好!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遵循的大原则是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但是,因情况不同,实际分割时会有不同情形。
笼统来讲,区分为两类情形:
第一种情形:协商为准(最高优先级)
无论何种原因离婚,也无论财产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有,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论谁多谁少,都将按照意见分割。在法律上,这属于离婚方式之一:协议离婚(也可以理解为“无争议离婚”)。
协议离婚情况下,必须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协议书+离婚证,视为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种情形:法院判决
这种情形指的是,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此种情况下,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分割财产。例如,一方有重大过错,仍要求多分或者均分财产,另一方不同意,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双方产生了争议,等等。
在法院判决过程中,主要会参考如下因素:
- 有重大过错一方,要给予对方补偿(可以简单理解为少分)。具体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离婚是否会造成一方生活困难。如有,则分割财产时要适当照顾。
补偿(少分)多少、适当照顾多少,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而定。
若双方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则无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只要有法院判决书,即视为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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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关于财产分割,主要是看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如果协商不一致,现行法律分这几种情况:一丶婚前房产(全款无贷):婚前拥有不动产归婚前所有权人,别一方无法获得财产权。比如,老公在婚前拥有一套房产,该房产属于婚前全款付清,那老婆就没有该房产财产权。二,婚前房产(有贷款): 婚前拥有不动产,但是有贷款,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还款,离婚后配偶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比如老公在婚前购买房产,该房产有贷款,婚后法律上认为双方共同还款,婚前贷款买房人应该按照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进行分配和补偿(增值和贷款为家庭财产。三,婚后房产: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则按市值分割。四、赠与房产:赠与人指明赠与人的,该房屋属于被赠与人,夫妻别一方无法获得财产权。如爷爷赠与房产给儿子,那儿媳妇没有该房产财产权。五遗产继承,遗产中指明继承人,那别一个人没有该房产财产权,如爷爷在遗产中,指明继承人是儿子,那儿媳妇就没有该房产财产权。遗产中沒有指明继承人,继承人获得该房产,那继承人夫妻都将拥有该房产。如爷爷去世了,沒有立下遗属。儿子获得继承。那儿媳妇也有一半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