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是否是前置程序
工伤认定是不是劳动仲裁前置条件?
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中涉及到应当工伤认定的内容,而没有认定的,显然劳动仲裁裁决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其正确性存在置疑。
这应该是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裁决不合法的申请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经审查不合法的,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事实劳动关系,是无劳动合同工伤的必经前置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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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对于劳动关系不明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常中止认定。
而人社部有明确规定,人社部门对于劳动关系不明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权力。对于人社部门来说也是义务,不能不经调查取证,动辄中止,然后指示工伤职工或者家属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
最高院也在有关文件中提出类似的要求。
但现实中这种中止认定的情形仍然经常出现,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种:
一是工伤职工与被申请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确实不明。
二是人社部门不尽调查取证的职责。
三是人社部门违规听从用人单位的要求,拖延工伤认定。
当以上情形发生,申请人就要先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直至法院判决生效;不建议考虑提起行政诉讼,那样只会浪费更长的时间。
尽管在发生工伤事故时,雇员没有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他能提供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有效证据即可:在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况不需要劳务仲裁部门确认与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1.雇主承认与受伤工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双方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方面没有争议。实践证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给工伤职工的工伤证明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工伤事故。认证。2.因工受伤的工人可以提供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有效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分配表),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支付记录。(2)“工作许可证”,“服务许可证”和其他可以证明雇主向工人颁发的身份的文件。(3)员工填写的用人单位的“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4)出勤记录。(5)其他工人的证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