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加班条款规定是怎么样的
工厂强制要求员工加班,有支付加班费,这违反劳动合同法吗?为什么?
我也遇到过很多这样的工厂,虽然有支付加班费,但是同样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员工加班,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极少数是合法的。
但是呢,这种问题又很难解决,有很多工厂都不是按合同法的要求来做,当然,对于他自己的一种经营很不利,所以会出现强制加班的情形,一般情况,员工也无能为力。只好拿人钱受人管!![流泪][流泪]
要看你所说的“强制要求加班”的具体情况而论。
劳动法明确规定,因抢险救灾、抢修等紧急情况下,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要求加班。因单位突发性紧急情况需要应急处理的,劳动者也不能拒绝加班。
还有季节性较强的单位经与工会协商并报人社局批准实行综合工时的,只要在批准的一个周期内工休时间平衡的,忙时劳动者也不得拒绝(严格来说这不算加班)。
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且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每日加班不超过三小时(不包括上述应急情况)。
实际上,很多单位都将基层劳动者的收入与加班挂钩,即所谓“多劳多得”——劳动者一方面希望收入高些,另一方面也反对长期较长时间的加班。因此,劳动者需要与单位协商,在不伤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加班。
我见过一家在香港上市的民营企业做得不错:他们每月底由员工申报五天工作制/六天工作制(依法支付加班费),单位统计后,统筹排班。既考虑到一些年轻人想休息多一些,又考虑到一些中年人想多赚点钱。
综上所述,若非单位骨干,既想收入高又想不加班,这就像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劳动者需要平衡,单位也需要和劳动者协商、平衡。
厂里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现在到年底了,天天强迫员工加班加到12点,我们该怎么办?
如鱼来解答:厂里不跟你签劳动合同,你们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员工应该合理的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是公司不想签合同就不签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规定,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至于签订的时间长短,由双方进行协商。签订时间长短跟员工试用考核期有关,但一般来讲,新进员工公司都是基于3年合同关系,这样员工的试用期最长可以是6个月。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你在公司已经工作超过一个月,却还没有跟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按照规定,从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公司必须给你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公司没有给与这样的待遇,你完全有权起诉公司,因为你是没有犯任何错,错在公司。
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一年都没给你签合同,那么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时你需要维护的是自己的权利,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另外,我还很关心公司给题主交社保没有,如果连社保都没交,那我强烈建议你向社保局要求公司为你补交之前交的社保。因为社保是国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的。
到年底了,公司生意好,要求员工加班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必须要有加班费。无偿加班,那是不可能的,这属于无条件的压榨。有加班工资,但是很少,也可以按照规定来向公司正面提出。
最后我想说,员工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任何规定之内的不公,都可以想相应的单位进行申述。所以,我们在闲暇之余多少了解一下各种法,以便自己吃亏了,还能找到合理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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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可以不加班。且单位安排加班需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同意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周休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条【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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