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再也不能开车了吗
唐山小伙“追死”肇事逃逸者案开庭,见义勇为成被告,小伙说再也不犯傻了,你怎么看?
这又是一个见义勇为被追责的事件,本来是做好事的,现在却面临一个60万的赔偿起诉,换作任何一个人都会感觉心酸的,心灰意冷也是难免的。法律有它自身的公正,肇事逃逸人的家属有起诉的权利,对于这个权利我们不能指责什么。但是,谁对谁错自有法律去审判,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更相信公道自在人心。英雄不能流血又流泪!唐山小伙好样的,您见义勇为的崇高品德值得我们学习!
对于这个事件中的交通肇事者,没什么好说的,他骑摩托车撞了人,不但不去救助被撞者反而转身就跑,这种行为是既违法又缺德的,他的犯罪事实不会因为逃跑了,自杀了就能够免责的。他在逃跑过程中,因为有我们的见义勇为者和热心市民追赶,所以逃跑不顺利,情急之下采取了自杀的举动。这个自杀举动不能简单的认为是被追赶的原因,而是因为他想利用这种方式来威胁他人,好让他自己脱身。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假设下,如果追赶他的不是见义勇为的市民,而是警察,犯罪嫌疑人因为怕被抓住出现不理智的举动时,警察会放任他离开,逍遥法外吗?肯定不会的,而在相互僵持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自杀了的结果,有些情况我们无法做到预判,所以事件的本质不在于追与被追。
而在这个事情上,法律自有其自身的审判流程,定会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有关部门对于小伙子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表彰不能因为审判受到影响,见义勇为需要得到社会的鼓励和提倡!
碰到交通肇事逃逸是应该“路见不平一声吼”,还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我想很多有正义感的人都会选择前者,然而事与愿违,有些见义勇为的后果却是很难预期的。
事件简述:
2017年1月,因为朱振彪的追赶,原告父亲、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永焕在铁轨上被火车撞击身亡。2017年11月24日,朱振彪接到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被索赔60余万元。村民眼里的“见义勇为”者成了被告,朱振彪觉得自己“很冤枉”。
本着好心见义勇为的朱振彪却换来了一纸诉状,确实憋屈。
朱振彪父亲朱长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朱振彪做得没错,以后再遇到类似事情,即便判赔,他还得这么做。
虽然朱振彪有一位识大体明大义的好父亲,但我们都不愿意看到见义勇为者心寒。
那么死者的死是否与朱振彪的追赶有着直接关系将是案件的关键。由于我们都不在现场,也没有第一手资料,不再过多讨论,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我们需要讨论的是:见义勇为者应该受到保护,应该得到嘉奖。社会需要这些正能量,需要这些见义勇为者的义举。
先看看网友的看法:
@夏末扶风:法律应该有条款,保护好人,别让一小部分人坏了风气
@樱盈_3:感觉挺冤的。
@路上_82879:他追你你不跑不就行了吗?为啥要跑,不还是犯法了嘛。
@平平在北:首先,一条人命确实惋惜。但是,死者为什么跑到轨道上被撞,是因为被追。人家为什么追他,因为他肇事逃逸。根源要找清。如果是人家无聊恶作剧或是恶意的把人逼到铁轨上,那是人家的错,但是起因就是自己肇事逃逸,且不愿被抓自己跑到了轨道上,这要怎么算?希望法院好好审理。
@卜丁·:法院立案是正常程序,也是公民该有的权利,至于法院如何判,就看后续报道了,因为细节作为网民的我们还是不了解的,判了再来评论。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呼声是正义的。
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进步,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公正。
《好人法》的设立就是一个很积极的例子:
《好人法》是以立法形式对见义勇为、高尚义举予以肯定评价,倡导、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新法以立法形式对见义勇为、高尚义举予以肯定评价,倡导、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且改变了原来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得不到落实,各地对慰问的奖励不尽一致、不平衡,见义勇为人员医疗、生活保障不到位等状况。因直接由政府作为主体介入,无论救人,还是因救人造成损失、自身受伤致残,见义勇为者就业等,均有具体详细的保障措施;同时在全国首创对见义勇为行为额外发放一次性100万元的高额抚恤奖金。新条例出台,目的就是唤醒社会对义举的认同和跟从。
最后,希望正义必胜!
唐山小伙子好样的,其虽然成为被告,但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事实情况是唐山小伙子追击肇事司机,因肇事司机自己跑到火车道上被火车撞死的。并不是小伙子打死的或者自己开车撞死的。肇事司机的近亲属认为小伙子对于这起事故有责任,所以状告小伙子进行民事赔偿。小伙子见义勇为成被告,认为确实是冤啊。
下面我们不妨分析一下:
一、肇事司机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小伙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又不是小伙子非让他向铁轨上跑的,他向哪个方向跑是他自己选择的结果,小伙子也控制不了。至于说被火车撞死,那是他自己的行为过错造成的,与小伙子无关。难不成还要状告火车司机吗?
二、小伙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受到表彰和鼓励。现在社会上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了,都被那些讹人的事情讹怕了。大多数人宁愿袖手旁观,也不愿惹火上身。所以对小伙子的行为应当鼓励,更不应当判其赔偿。如果让其赔偿,那让人情何以堪。绝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局面再出现了。
三、对于肇事司机的死表示同情,对于其近亲属表示慰问。当然,该事件的发生是不幸的,对于于其近亲属,我认为应当从社会救助的角度来考虑,给予交肇事司机家属一定的补偿。当然,作为车站的一方管理上有漏洞,也应当积极地补偿给死难者一方部分经济损失。
其余的该怎么办?大家不妨各抒己见,说说吧。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胡美美想说:唐山小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见义勇为追赶肇事逃逸者不是其被免责的理由。这个世界上没有哪个行为绝对合法,就如同没有绝对的自由一样。任何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必须放在具体的环境中进行分析判断,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不是定义行为合法性唯一的考量指标。
据视频资料显示,肇事者从交通事故发生地开始逃逸,到逃到铁路护栏之前,表现出为逃跑不顾一切的迹象,失去了应有的理智,比如在公路上从侧面冲向一辆面包车并被撞倒,几分钟后又自行爬起,以正常步速离开。在此时段,朱振彪一边报警,一边拍照留证,同时保持在逃逸者身后20米左右追赶。当逃逸者不顾一切翻越铁路栅栏逃上铁路轨道,朱振彪也翻越栅栏继续追赶,逃逸者精神崩溃,面对开来的火车毫不避让被撞身亡。
从整个案发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逃逸者构成的是过失性质的交通肇事罪,而不是故意性质的其他恶性犯罪。逃逸者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人身危险性。
2、逃逸者构成的刑期在七年以下的交通肇事罪,而非其他重罪;不属于在逃重刑犯,不存在必须立马缉拿归案的迫切性。
3、唐山小伙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追赶,其已通过拍照等锁定了逃逸者的信息,现已经电话报警,所以逃逸者最终逃脱法网不被抓获的可能性极低。
4、有非常明确的迹象表明因交通事故和被追赶逃逸者心理已经崩溃,已经无法准确的认知和规避身边的危险,且表现出来了非常明显的不躲避风险的迹象。
综合以上四点,胡美美那是认为唐山小伙应当认识到其追赶行为的我不要性和危险性,应当预知其行为可能导致逃逸小伙匆忙中发生意外或自残自杀的可能性,当其放纵这种可能的发生,导致死亡结果最终出现,其死亡行为与逃逸小伙死亡存在非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明显存在过错。
在这里我们必须强调一点:犯罪并不意味着丧失全部权利,追凶也不意味着绝对正义。没有哪个行为一定合法,最终都是一个法律权衡的过程。本案中,逃逸者的生命安全在法律价值位阶上由于追逃者追逃交通肇事者的价值。因此,不要说是一个没有法定职责的热血公民在追赶逃犯,即便是负有抓捕任务的警察在遇到逃逸者面临极大人身危险的时候也应当适当调整自己的缉凶方式,以避免更大法益的损失。
在这里,胡美美律师想再强调一点:别搞道德威胁和绑架,追究唐山小伙的赔偿责任,并不会对以后真正的见义勇为者造成积极性上的打击,反而有利于他们更加合法理性的见义勇为。没有任何行为因为动机正当到不需要理智,见义勇为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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