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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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怎么理解?动产不是要交付吗?不动产不是要登记吗?
特定物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通常情况下,也就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公示公信原则处理,也就是动产交付与不动产变更登记。以上个人理解,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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