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财产类型是什么
合伙期间,合伙人偷走合伙共同财产,是犯法吗?
合伙期间,合伙人偷走合伙共同财产,犯法,情节严重的,涉嫌盗窃罪,要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婚后共同财产,父母给的钱算共同财产吗?
情理上不算,但法律上,就要根据实际情况了。如果是父母婚前给的,能够证明,说明是父母赠予你的,婚前的当然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给你的,没有特殊说明,应该算是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父母当时给钱是赠予你自己的,就不算共同财产
肯定回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或者二人的工资收入所购置的东西,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赠予的钱物是男方的归男方,是女方父母的归女方,如果把父母给予钱财都当作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将来骗婚的人肯定很多,为了想占有另一方家庭的钱财,不管喜欢不喜欢,先与对方家庭好的姑娘或者儿子结婚,几百万车子,房子到手,又以各种理由闹矛盾,离婚,财产是夫妻共有,骗婚赚钱的手段将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这个问题要区别对待。婚后,父母给你们的钱,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是只给你个人的。那么这个钱就属于你个人财产,而不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那么一般来说,应该是赠予你们共同的,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但是,一般中国家庭没有分的这么详细,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表示的话,一般都算是共同的,如果产生纠纷了,你可以让你的父母给你出具赠予你个人的说明,这样,赠予的财产就属于你个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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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常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对婚姻法条文比较熟悉,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国《婚姻法》是这么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结婚后父母给予的钱如果没有明确的说明并立下字据,形成书面材料或者协议,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说明是给予个人的,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视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父母表明为赠予夫妻一方,则视为夫妻一方的婚后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父母表明为赠予夫妻双方的,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况,父母未明确表明对象,也未明确表明为赠予或是借款的,这第三种情况通常会出现在买房的时候钱不够,父母帮忙出钱,到了离婚分割房产的时候,通常情况下父母可以主张债务要求夫妻还款,这成了夫妻共同债务,也需要分割。
共同共有人能否主张返还财产?
如果共同财产的某一共同共有人侵占或挥霍了(并非共同经营或生产需要)另一个(或几个)人的财产,可以主张返还。
除非共同经营或生产需要,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不可以随意占有或挥霍共同财产,如果发生这种现象,其他共有人可以追讨、要求其返还。
但是如果是经营或生产失败,就不可以追讨、要求其返还了。
分家协议书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分家协议上面所分的房屋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分给别人,丈夫签字了,妻子没签字应该是不生效的。
2、共同财产一般如何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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