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改歌词侵权吗(翻唱改歌词侵权吗知乎)
改动歌曲的原歌词,是侵权吗?
只要不以商业为目的的,就没事。我曾经改编了一首掰玉米版的《粉红色的回忆》,就是那首“夏天夏天悄悄过去开着拖拉机,掰玉米掰玉米活活累死你……”当时也只是想娱乐下玩玩,没想到放到网络后,引起了网友的疯狂转载,一时间突破了4000多万的点击。由于点击量太多了也是怕侵权,我当时致电了律师,律师说只要不以商业为目的就行。所以自娱自乐可以,千万别走商业哦!
篡改歌词算不算侵权?
经著作权人许可之后改编歌词没有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歌词是侵权的行为。如果改编的歌词没有发表,侵权之后只需要道歉即可。如果改编的歌词已经发表并且获利,则除了需要道歉还需要删除其侵权作品以及赔偿权利人损失。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如果我把一首歌的歌词改了,歌名变了,不用于谋利,商业用途,算侵权吗?
我们应该明确的是,每一句歌词、每一个音符都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创作者的著作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演唱他人作品即可被认定为侵权,更何况是修改歌词后再演唱呢可以将歌词改掉自己作词演唱吗?构成侵权吗?
谢谢邀请。
你说的题目涉及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问题,它是一个非常专业、认定非常困难,其些领域也非常有争议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保护表现形式、独创性;而非保护思想性。
表现形式、独创性的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郭敬明侵权案中,原创用“电老虎”来形容一个人,而郭敬明用“电的老虎”来形容,就构成侵权。
不保护思想性,如果你对某一作品吃透了其精神,并付诸不同的表现形式,不构成侵权。
另外,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的内容,是人身权永久保护,财产权有期限的保护。财产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十死后五十年。人身体主要是署名权,你不能把《三国演义》、《红楼梦》的作者写成你目已,如果写了,显然构成侵权。
具体到你说的把别人的诗歌改成演讲稿,如果你仅仅是将原来的诗歌“改”了几个词,大的表现形式没变,构成侵权无疑。如果你仅仅在小型的会议上演讲,侵权后果不严重,原作者甚至懒得追究。但是如果是你在大型、比较有影响的会议上进行演讲,并利用各种方式(如刻成光盘)传播的话,原作者校真,追究你的侵权责任,那你必败无疑。
如果你吃透了原诗歌的精神,用令外的、具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表现出来,不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如仅仅是改唱,而不涉及演出或牟利,是不会侵权的。大家记不记得台湾歌手张帝,那是经常即兴改词乱唱。上世纪末,港台歌星很多都是将欧美和日本的歌曲改词翻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