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 故意伤害不起诉对子女有影响吗?
- 为什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唐雪而不是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 存疑不起诉自诉可以吗?发现新证据还能再公诉吗?
- 有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但对他人没有造成伤害有罪吗?
- 故意伤害罪,伤者不做伤情鉴定,怎么量刑?
故意伤害不起诉对子女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当事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因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且有其它法定或者酌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当事人就不会再被法院判处刑罚,也不会留有刑事犯罪案底。因此不会的子女入学和就业等造成影响。
为什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唐雪而不是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唐雪案的案情我在这里不再赘述了,我就直接捞干货了。
问题中的实际问题是问为什么检察机关认定唐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实质上就是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首先我来看《刑法》中关于二罪的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来看具体的区分过程。
1.案发起因。案件起因用于判断作案的动机,双方存在深仇大恨还是存在小摩擦,后者往往不存在杀人动机。唐雪显然与被害人没有深仇大恨,不至于置其于死地。
2.作案工具。枪械、刀具显然比普通木棍更具危险性,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认识到使用枪械、刀具对一个人实施打击,是极其危险,发生被害人生命被剥夺的可能性更大。
3.打击的部位。通常要害部位显然比非要害部位更容易致命,头部、胸部都是比较致命的部位,作为一个常人,应该认识到使用凶器对一个人要害部位实施打击,具有高度危险性。
4.具体实行行为是否有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无限度的攻击打击,还是有限度的打击,以此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杀人还是伤害。
5.是否及时停止侵害有救助或者报警等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反应其主观是否排斥死亡结果的发生。
当然具体案件还早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监控录像等等,主客观进行综合的判断。
唐雪案检察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是基于其主观没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持刀扎人的行为,客观上出现了死亡结果。
至于正当防卫问题是另一个方面,阿洋在这里不再展开。
存疑不起诉自诉可以吗?发现新证据还能再公诉吗?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有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但对他人没有造成伤害有罪吗?
如果对他人没有造成伤害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故意伤害罪,伤者不做伤情鉴定,怎么量刑?
一丶故意伤害罪的情况比较复杂,原则上没有伤情鉴定或伤情查体后的初步鉴定意见是不能立案的!但对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可考虑追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予以立案!
二丶没有伤情鉴定前,公安机关抓人是可以的,对法定时限不能进入刑事程序的可以先依治安程序办理,待伤情鉴定意见出具后再视情况而定!
三丶对伤者拒绝作伤情鉴定的,要视伤情程度而定,对明显达不到重伤的,公安机关可不予受理;对明显构成重伤的,公安机关一般会想办法进行鉴定;对重丶轻伤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一般会劝导伤者进行伤情鉴定。
四丶以上只对轻伤以上的一般情况所述,特殊情况个案考量!希望对你有帮助!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关于故意伤害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