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是什么

法律知识 2025-08-1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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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2. 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存根给谁?
  3. 取保候审由什么执行呢?

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

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以上规定的是员工被

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

那么,

取保候审状态的员工呢?

1996年劳动部关于此问题的回函如下:

因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暂停与被拘留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发放工资,不予缴纳社保,待最后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确定后,再作进一步的处理。

如果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很可能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一般由当地派出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存根给谁?

取保候审决定书为四联填空式文书,第三联为取保候审决定书正本,交被取保候审人;第二联为副本,附卷保存;第四联为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交执行单位;第一联为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存根,统一保管。 在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要写清楚取保候审的原因。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清楚。

如因患有传染病、怀孕而需要取保候审的,应具体写清楚传染病的种类,不能笼统地用“因案情需要”或者“特殊情况”等模糊写法。

在实际使用该决定书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决定书上签名。

取保候审是针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强制措施,办案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能够随传随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办案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决定后需要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若干份,其存根由办案机关装入案卷保存备查。

取保候审由什么执行呢?

取保候审一般有侦查机关执行,一般是公安局,检察院直接办理的案件也可以执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

  1、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

  2、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由谁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等原因,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检察、法院交付执行的被告人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市的,是由案发地公安机关执行,还是由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不统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但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履行何种批准手续,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机关批准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的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因缺乏严格的审批手续,批准流于形式。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离开居住的市、县,有的只是打个招呼,有的连招呼也不打,无人过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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