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转刑事案件可以吗

法律知识 2025-08-22 3
很多朋友对于寻衅滋事罪转刑事案件可以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有可能,但可能性不太大!

首先,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有30天的时间调查取证,除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此时间足够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从法律角度确定涉案罪名。

刑事拘留期满,公安机关会把案卷材料移送检察院并申请对嫌疑人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罪名认定不准确,检察院在做出逮捕决定时会更正罪名。

逮捕后,公安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期,如果前面因为时间段取证不足导致罪名认定不准确,那么在此时间内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搜集案件证据。侦查期满,案件证据仍然缺乏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延长侦查期。

侦查结束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在案卷中会附起诉意见书,将案件事实和罪名予以书写。检察官审查全案材料后,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证据充足,检察官会审查起诉意见书的内容是否准确,不准确的在做起诉书时进行更正。

最后案件进去法院审判阶段,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及罪名,依法做出判决!

所以一个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有好几个关于罪名认定和修改的环节。

如题主所问,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我不清楚是申请逮捕程序还是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如果是申请逮捕程序,罪名更改的希望能大一点。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前面已经经过了刑事拘留、申请逮捕、提起起诉意见书三个罪名认定环节,更改的可能性就不太大了!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干警基本都是法律专业出身,专业能力相差不会太大,所以在罪名认定上一般不会有太大出入!

当然,有些有争议的案件到了法院都有可能会变更罪名。

好问题!现实社会常有!

同样是打人,以造成一个人轻伤为例,寻衅滋事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伤害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重自见,区别很大!

该问题规范的表述可以是公安立案时是“寻衅滋事”,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是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阶段,涉嫌罪名“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这个问题,好有一比。比如问一个人这道菜味道如何?他还没吃,如何知道?!

所以说,“寻衅滋事”能否改变为“故意伤害”,关键是看案件事实!而不仅仅是看你检察院是否有人。

当然,有了也不是坏事,虽依法办案,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人可以很好地依法沟通案件事实,这个大家都懂。

一、首先,公诉案件,公安立案时的涉嫌罪名,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改变。

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检察院改变公安立案罪名的法律授权: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如不正确,依法可改。

当然,最终的罪名,依法还得以法院的判决为准,这是后话,在此不表。

二、“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还是可以改,这是程序问题!

实际上能不能改,这是实体问题!也就是案件事实问题!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表述不同,内容当然不同。冠冕堂皇的专业术语不接地气,我们尽量通俗说明:故意伤害是“谁惹我我打谁”,寻衅滋事是“看不顺眼就开打”。

以打人为例,“故意伤害”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被打对象一般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往往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殴打伤害无辜,恣意挑衅,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一言以蔽之,简单点说,寻衅滋事就是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就是“耍流氓”。

所以说,无缘无故无根无据地要把“耍流氓”的行为变成故意伤害,开个玩笑,有点“耍流氓”。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到审查起诉阶段能否改为故意伤害罪,我来帮你分析一下:

首先,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时候,因为立案阶段的证据要求很低,只要有嫌疑人或者有犯罪事实,就可以以人立案或者以事立案。等到进一步侦查后,认为该案性质发生了变化,公安机关可以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以另一个罪名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所以,公安机关自己可以根据案件的变化,调整罪名。

因为公安机关属于侦查机关,从属于执法机关的层面,而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可以对法律的适用作出调整和规范,可见检察机关似乎比公安机关更专业一些。另外,根据职能定位,检察机关还有法律监督职能,就是可以对立案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罪名出现错误时,检察机关会根据事实及证据情况,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作出调整,也可以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作出调整。

再看一下寻衅滋事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区别。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故意伤害犯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的,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的,就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相对寻衅滋事犯罪来说,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就是必须要有轻伤二级以上的伤害结果,同时具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寻衅滋事犯罪,是一种行为犯,不一定需要有损害结果,只要行为达到了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就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见,寻衅滋事犯罪更像兜底的罪名,而故意伤害罪属于更加专门的犯罪。

所以,公安机关一开始以寻衅滋事犯罪来立案侦查的,但如果嫌疑人的因为有伤害结果的话,就是伤情鉴定达到了轻伤二级以上的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将罪名调整为故意伤害罪,并以该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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