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特别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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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社团组织吗?原因或障碍是什么?
题主的这个问题非常专业了,涉及的是关于业委会的法律定位问题。
《物权法》以及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均未对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来看,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而且具有相当的争议性。
有许多法律学者认为,应当将业委会定位于社团体法人。但是相关障碍或争议就在于业委会是否符合社团组织法人的成立条件。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下列几项: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照来看,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是业主大会的决议。
小区物业共用设施场地经营产生的公共收益、物业维修基金等等,都是全体业主所共有。
业委会可以在物业管理用房办公,但该用房的产权也归全体业主所有。
业委会没有其名下独立的财产,也就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业委会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也是不能将其定位于社团法人组织的原因。
但如果不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其在诸如:
直接参加诉讼,设立专属对公账户,为全体业主争取合法权益等等方面均存在种种障碍。
目前来看,为解决这个问题:
有学者提出应引入“业主团体”的概念,将业委会定位于“业主团体”。
也有的地方开始试点,通过地方立法,将业委会登记为社团法人。
应该说,这都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民政部门未登记法人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是无效的?
根据物业法律法规,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县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登记备案。就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备案证明刻制公章,从事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服务小区业主。
业主大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物业法律法规活动,是具有法人资格。但不能从前与物业无关的活动。
所以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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