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医患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知识 2025-08-20 6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世界医患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哪些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1.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谁负责指导?
  2. 卫生局和医院是什么关系?医疗纠纷找卫生局可以解决吗?
  3. 医患纠纷中,患者的利益怎么维护?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谁负责指导?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是由医疗纠纷争议委员会负责的。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可能会对事故的成因、事故责任者的处罚等等产生争议,在双方的争议比较大无法解决的时候,往往会请行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卫生局和医院是什么关系?医疗纠纷找卫生局可以解决吗?

卫生局是医院的主管单位, 他们会为医院说话, 他们主张做相关鉴定; 如果不严重就先进行调解, 看医院怎么说? 你也可以申请做<<司法鉴定>>. 记得, 但不是<<医疗事故鉴定>>.更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是社会独立机构,相对比后者公正. 医学会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个相对都是各相关医院的专家组成.他们也会替医院说话. 我朋友的案子现在正在等待开庭中.

医患纠纷中,患者的利益怎么维护?

我是癌症患者,我在2016年大概是7月份的时候,在安徽省立医院南区做第三次化疗的时候,医院是这么规定,一年之内化疗期间只收一次门坎费,一次门坎费收3500元,而我在第三次化疗的时候整个南区电脑系统坏了,我正好是那一天出院,我每次化疗后结帐收我6000元左右,这一次收了我9000多块,当时我不知道,我就到楼上问我化疗的医生这次化疗要这么多钱,医生帮我查了一下,你这次跟上次费用差不多,医生对我很好,马上就打个电话到结算处问了一下,说电脑系统坏了,下一次化疗的时候把钱退给我,我就回家了,过了半个月后我到医院做第四次化疗,我在化疗期间就抽时间去了结算处,结算处说找医保办,医保办的话你那钱我己经打到怀宁了,我回家后到怀宁县政府大厅问了一下,说要这钱,政府大厅的人说省医院的钱根本就没有打给我,我拿什么钱给你,听他们这么说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又乘大巴去了省立医院,找了医保办的人说这钱你们没有打到怀宁县去,医保办的人说这钱退不回来了,我说那是怎么回事,医保办的人说我也没办法,这是医院的事,我又去找把我化疗的医生,医生说医院能这样,叫我去告他,我上哪儿去告他,为了这3500元我东跑西跑到后来付出的还多,不如自认倒霉,原来大医院也这么黑,真可悲,我就这样回家了。

医法汇为您专业解答:

患者的权益当然是由公平、公正的法律来维护了。至于谁的责任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没有院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也没有患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至于患者如何维权,我们可以给您提供以下专业的建议。

复印并封存病历等资料 

复印客观性病历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医患双方共同封存主观性病历,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案件中,医患双方还需要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业性极强,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进行定夺。而病历资料是医疗损害鉴定最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因此,保证病历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尤为重要,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复印并封存病历资料。人民法院也会在进行司法鉴定前,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所需材料进行质证。如果在质证过程中,病历资料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病历制作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会作出不利于病历制作方的推定,如果该病历资料无法对医疗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鉴定就无法进展,此时会终止鉴定。只有病历资料是真实、完整的,鉴定程序才可以正常进行。

进行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前提是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争议领域,可分为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侵犯患者知情权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其中,医疗过错责任纠纷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例。

一般来说,医方有无过错或医方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就是争议的焦点。就目前来说,尚有很多难以攻克的疾病难题,加之每位患者的个体差异,导致每一例纠纷都没有完全相同之处,因此,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就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医法汇”制作的2017年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中就显示出,患方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即为诉讼中未进行鉴定进而无法确认医方过错及因果关系的情形。司法鉴定中又有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医疗过错鉴定,目前除上海市有特殊规定外,我们建议患方选择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注意鉴定的时间以及鉴定结果的采信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也就是说,进行司法鉴定既可以在诉前进行也可以在诉中进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因此,双方共同委托做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比单方委托做出的医疗损害鉴定采信力较高。我们建议患方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最后,由于医疗损害案件专业性较强,建议选择一个有经验的专业医疗损害律师,从复印并封存病历开始,在专业医疗损害律师的协助下,患者的维权之路会走的顺畅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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