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由法院认定吗

法律知识 2025-08-20 3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事实婚姻由法院认定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先事实婚姻后法律婚姻哪个有效?
  2. 94年之前即同居到现在,没有领结婚证,现在是不是事实婚姻?如何界定?

先事实婚姻后法律婚姻哪个有效?

法律婚姻有效。事实婚姻主要针对的是以前部分农村夫妻,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作为夫妻一起生活了很多年,生儿育女,针对现在的人,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只能算是同居,所以,只有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上才是真实有效的夫妻,夫妻关系也才受法律保护。

94年之前即同居到现在,没有领结婚证,现在是不是事实婚姻?如何界定?

这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

所以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但提问提供的事实过于概括简略,所以,只能重点谈谈司法实务中认定事实婚姻时通常需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以供参考。

首先是事实婚姻的概念。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现实国情,为维持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由此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其次是事实婚姻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所谓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二是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此为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区别。

三是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外部形式上应有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夫妻身份。此为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区别。

四是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相区别的标志。

第三是事实婚姻的法定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构成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以下法定要件:

一是时间要件,即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是形式要件,即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是实质要件,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后,回到问题本身。如果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即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如果缺少其中任一要件,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即使双方是在94年之前同居,但同居时如未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仍然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你们九四年之前同居到现在。没有领结婚证。现在是不是事实婚姻?

要认定是不是事实婚姻,需要有几个特定的条件:

一,双方都没有配偶。

同居时双方都没有配偶,即使是结过婚,也应该是在离婚后,又发生的同居关系。

二,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也就是双方对外都以夫妻名义相称,这不同于其它的婚外情身份。并且周围群众也都认为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形式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

三,具有婚姻的目的性。

双方是真心实意的以结婚过日子为目的,并且是真真切切地在一起共同生活了。除了没办结婚手续外,其它生活内容跟合法婚姻没有区别。

四,当事人没有履行婚姻登手续。

虽然双方合乎结婚的条件,却没有去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这种婚姻形式,如不经过法定的认可,仍是以一种非法的形式存在。

五,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根据规定,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同居关系,都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以同居关系看待。

  • 你们的同居关系发生在94之前,时间上来看你们是符合事实婚姻。
  • 但还要看是否符合其它条件。如果也符合其它四个条件,就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 你可按照这几个条件,自己去对照,符合这以上五个条件的,就可认被认为是事实婚姻。

谢邀,关于事实婚姻与领取《结婚证》婚姻是这样界定的: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则称为事实婚姻;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即1994年2月1日起国家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必须要领取《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夫妻,可以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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