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发生效力吗
- 公司章程规定按一股东有一表决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 公司章程可以增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吗?
- 公司章程强制股东退出的规定是否有效?
-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内部人员和公司之外的第三人都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规定按一股东有一表决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一名股东只享有一票表决权(所谓按人头行使表决权),而不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在设立时章程可以做这样的规定。
如果公司已经设立了,现在要在股东会上做出“一名股东只有一票表决权”的决议,首先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同样是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不大可能这样修改公司章程。因为做股东会决议得不到足够的表决权支持。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可更改的。这里说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可以增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吗?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在公司法中都一一列明。公司章程中,需要约定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框架内,约定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但公司章程不可以擅自增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公司章程,不可以增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章程强制股东退出的规定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在各方股东就强制股东退出的机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除非该决议或者章程的制定出现瑕疵,否则一般也足以体现出各方的一致意见,应当认定为强制退出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退出时股权的价值计算方法应当公平合理,目的是为了避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故而对于该部分的股权价格计算应当着重予以审查,以免大股东利用前期的持股优势,为后期损害小股东的股权利益,恶意创设条件以低价回购小股东的股权,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 附案例:
- 案号:(2015)威商终字第358号
- 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人事关系或劳资关系已经脱离公司的,股东资格自然灭失,并按章程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东,须在一个月内将全部出资,经公司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符合条件的本企业在职职工。未能及时转让的,将不再参加公司红利的分配,由公司财务部门转为个人备用金。
根据上述章程的规定,上诉人的股东资格自然灭失,上诉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股权转让。被上诉人通过董事会决议将郭振波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刘强,上诉人理应协助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刘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内部人员和公司之外的第三人都有法律效力?
您好,您所问的是否是: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哪些人员具有约束力?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谓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是指公司章程对哪些人发生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约定,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
这里的股东既包括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包括后加入公司的股东。
(3)对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由于董事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4)对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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