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合法吗
村委会签定村民征地补偿协议是否合法呢?
回答,村委会签订农民征地补偿协议,村委会没有权力,别说召开村民大会,用村民治自都没有这个权威,村委会是最基层,属于集体性质,村干部属于半工半农,他们的工作重点是执行上级政策,布置的工作不折不扣来完成,村委会有权力土地出租,必须签订协议,只有这项权力,但是征地补偿这块村委会更没有权力,别说村委会,乡镇都没有这个权力,土地的征收只有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有批文,文件多少号,批转到镇,镇转发到村才能实施征地权,这是属于即合理又合法,(村级没有权力征地)。
村委会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子里的集体土地行使所有权,当然可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然是合法的了。换一句话说,村委会没权签,那由谁签呢?!但是,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征地的时候也必须到场确认签字。这个,村委会不能代替。
简单说说征地程序吧。农村征地:
第一,要发布公告。由国土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第二,听证,征求意见。国土局会同乡镇政府,征询村委会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要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有异议的,国土局或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实地调查。国土局会同村委会和被征地农民、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局工作人员和村委会、被征地农民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四,作出决议并公示。村委会就征地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等民主议事程序作出决议。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村委会应当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农民能否顺利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主要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来决定。实际中一些地方的补偿安置方案是由村委会的干部直接拿出来供被征地农民查阅的,该怎么补、拿到手多少有时也是村委会的干部直接说了算。那么被征收农民可能要问了,这么重要的补偿安置方案,村委会能直接“说了算”吗?我能直接跟村委会签补偿协议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8条也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其内容作了明文规定。被征地农民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则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当地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意见对方案作合理合法的修改
也就是说,这份关乎被征地农民补偿权益的方案,是由县级以上国土局拟订、实施,由县级以上政府审核批准的。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这一步骤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与被征地农民是相类似的,反而应当是提意见、要求听证。村委会完全不具备制定这样的方案的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在实践中,村委会可以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协议吗?这个需要分情况分析:
1、村委会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2、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是村委会拿着署名甲方是村委会的拆迁补偿协议让你签字,一定不要轻易签字,先要弄清楚是不是有征收方的合法委托;再者,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村委会代替签字了,这些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早咨询拆迁律师,并委托拆迁律师的帮助,及早提起维权诉讼。
村委会没有权利代签村民征地补偿协议?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补偿协议由确权后的土地承包人协商解决?村委会没有资格和权利签字和代签协议的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各种法律规定都没有规定村委会代签村民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委托也不行因为有他们的亲属儿女才有资格委托法律规定的资格?
村委会这种代签农民确权后补偿协议严重违法并触犯法律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我们是法治国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行为挑战法律践踏法律?否则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承诺就是空谈?村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维权权利?希望媒体人,中纪委和省市县纪委主动严查这样的违法行为?村民有权向中纪委举报这样的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中纪委举报电话号码是010一12388〉!希望媒体焦点访谈跟宗报道进行媒体监督权利?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网友积极叁与共同关注这样的违法丑恶行为?法治国家就应该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超过法律的特权村委会也不能里外?省市县纪监检察更要立行监督权查出权的义务和职责?不作为也要零容忍?追责问责不可缺失?谢谢邀请谢谢大家!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认定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一般原则,征地拆迁补偿,选定评估公司环节,各地略有差异,主体原则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各区或开发区建立独立的评估库,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公开招标,经过专家论证,遴选有资质的单位入库,提供房地产评估服务。若拆迁人在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或被拆迁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委托评估公司,且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提交当地评估协会,由评估协会专家组对报告进行论证,对论证结果仍然有异议,可提交司法解决,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条例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该条例可以看出,拆迁人是可以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的。
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拆迁人是可以主动选择评估机构进行拆迁房屋的评估,但在拆迁中对我们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评估报告里,也应该列明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如果这个单位根本没有取得法定的资质,那么他就没有评估的资格,作出的评估报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拆迁人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是可以的,但必须是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出来的评估才合法有效。
而在实践中,通常是政府拆迁方单方指定评估公司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很多时候评估出来的结果都受到行政拆迁方的干预,因为并不客观,也不公正,所以与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拆迁面积有很大出入,被拆迁人因而遭受很大损失。这样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可通过申请复核等程序来维权。
也就是说,当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报告的结论不服时,简要救济方法如下:
其一,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
其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其三,诉征收补偿决定
在明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拆迁评估是个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很多被征收人以前对此没有多少经验和知识。我们所做的,其实就是希望通过我们的总结归纳为大家在拆迁评估中提供一些助力。征收评估最终不但会影响自己的补偿效果,还会成为征收维权的基础,请大家一定不要忽视和浪费任何一个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明律师也会在这个过程中随时为您提供最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支持,希望大家都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补偿结果。
要分情况。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认定的依据,要看是否合理,如果评估价值明显背离房屋市场价值,那么这个评估就不合理,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不提出要求,那么评估结果可能就会成为您的补偿标准。这就非常遗憾了。
在评估不合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复评,或者进行价格仲裁。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并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估。
实际上,评估机构是政府认可的合法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可以从中选取。但现实中通常征收方会直接认定一个评估机构,因为很多被征收人不知道要选择评估机构,征收方会默认被征收人主动放弃选择权。
最后,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建议被征收人不要着急签字,应当积极协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提高补偿。
590号令征收补偿2025细则?
590号令是指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屋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包括了对房屋征收补偿的细则规定。2025年的细则主要是针对住房征收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可前往相关部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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