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一方债务怎么办
夫妻不共同生活,离婚时债务怎么份?
律师实务干货分享:
根据本人在律师事务所实务工作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给您以下建议
首先,要根据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来确定如何分担。夫妻虽然不共同生活也是可能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如照顾孩子一方日常所需、婚后购置家具、孩子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等。所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如何分配的前提。
其次,婚姻中不共同生活很容易产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离婚时,被负债一方主张为共同债务,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没有证据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
再次,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一方分财产,另一方承担债务的不合理分配方式,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实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可以要求仅分财产一方承担债务。
最后,夫妻离婚应本着一日夫妻百日恩的原则,合理分配财产及债务,和平分手,将对彼此及双方家庭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起诉离婚一方联系不到,债务怎处理?
谢邀!起诉离婚一方联系不到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可单独就婚姻的身份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该对方当事人,公告期间届满后,对方尚未到庭或知晓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缺席判决;当婚姻关系经人民法院判决后解除的,起诉一方可就债务提起诉讼,如果对方当事人经上述程序还未到庭的,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判决或裁定驳回请求。
当然,也可以就该婚姻身份关系和债务问题一并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经营欠债,离婚后怎么偿还?
【每日讲法观点】这个问题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负债期间,购置的大宗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者投资;
- 所借债务用于夫妻一方经营,但另一方分享经济收益。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从事公司经营,以其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 夫妻一方因个人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未参与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总结
并不是婚姻关系期间所有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应当根据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的情况以及债务的用途等等方面,分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只要经营所获得的收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有责任偿还。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要的消费,包括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医疗保险等方面,这些消费不超过必要限度,夫妻一方有权单独决定,即使配偶没有同意,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后经营投资生意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答案是:不一定,要分情况。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我国法律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判断债务是否符合这个前提条件呢?第一,负债期间仍然购买房屋、汽车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者投资,比如因疫情影响,甲乙两夫妻开的早餐店严重亏本,甲决定借钱周转继续和乙做早餐生意;第三,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比如甲借钱开便利店,每月月底将盈余存到妻子乙的银行卡里。
所以,如果一方经营所形成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属于。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夫妻一方经营欠债,到底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之后应当由一方进行清偿,如果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清偿的义务。
还有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约定这共同财产由哪一方进行偿还。假设夫妻双方自愿由一人承担,那么也是可以的,但是这种约定只对双方内部产生效力,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债权人依然是可以找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的,只不过如果一方清偿债务之后,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看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夫妻双方是否用于了共同生活,另一个就是是否用于了共同经营。如果用于了这两者,那么即使另一方主张自己是不知情的,或者自己没有与对方进行借债,也会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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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父母的欠款离婚时该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做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裁定书、离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离婚夫妻在离婚时隐瞒债务,是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主要方式。债权人因故未能申报债权,法院一时又难以查明夫妻全部的债务情况,这也给离婚夫妻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通常协商把家庭财产让给未经手债务的一方,自己承担全部债务。离婚后,债权人以手中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经手债务的一方清偿债务,但此时被告已无偿还能力。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查清该债务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的基础上,把另一方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追加其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为共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法院可要求有执行能力的一方先清偿全部债务,然后由他(她)再向另一方要求偿付,从而切实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使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企图彻底破灭,有效地防止这种规避法律的现象发生。
律师支招:现实生活中,即使夫妻之间采取AA制的方式,也仅仅可以约束夫妻双方,无法对抗第三人,在不能举证债权人明知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时,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对于夫妻中的一方而言,可采取在借钱之时,明确告知债权人,夫妻实行的是AA制,并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由借钱一方归还债务,这样另一方就可以不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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