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自首的认定有哪些
传唤后刑拘算自首吗?
不算。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一个案件中,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的人会被认定为自首吗?
问题可能问的是犯罪分子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是否会被认定为自首。对此,存在两种可能性:
一是犯罪分子报案后,即主动投案,或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并束手就擒;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始终未予翻供。这种情况下,其实已经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而以被害人身份报案的过程可视为一种到案形式,由于不存在逃避惩罚的动机和行为,不能由此认定其不认罪悔罪乃至试图逃避惩罚。因此,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是以被害人身份报案是基于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现实中确实有犯罪分子,自以为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够转移警方视线,混淆视听,使得警察不会怀疑到自己头上来。此时,尽管其以被害人身份到了警局,没有逃跑,但并不属于“到案”;且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相反,还试图蒙混过关。此时,自然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首,怎么认定?
认定自首,就是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自动投案”,就是在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的认定非常宽泛,比如因病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亲友送嫌疑人投案、仅因形迹可疑教育后交代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等等,不管何种情况,只要能反映出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是指嫌疑人到案后,要如实讲清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共同犯罪的,不仅要讲清自己的行为,还要讲清同案犯的行为。对于投案时没讲,后来又如实供述的,就要区分司法机关对该事实是否已经掌握,如果已经掌握了,就不算“如实供述”,但如果还没掌握,就算“如实供述”。
以什么身份报案不会影响自首认定。
可能有人会认为逻辑不通,被害人?报案?自首?我举个例子,可能就好理解了:乙欠甲钱,这天,甲找到乙,要求还钱,乙不仅拒不还款,还拿把水果刀划伤甲并趁机逃跑,甲气愤,也拿一把刀紧追不舍,追上后,二人相互拿刀划、捅对方,后都受伤倒地,甲非常气愤,认为乙不还钱还拿刀先捅我,于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打电话报警。最后,经鉴定,甲构成轻微伤,乙构成重伤。甲虽然报了警,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却是甲,但只要甲如实供述了事实,那么,对甲是可以认定自首的。
因此说,以什么身份报警不重要,只要是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个人认识,欢迎大家关注、转发、留言。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了解更多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自首的认定有哪些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