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旧伤复发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叫工伤旧伤复发?
工伤旧伤复发是指原来受伤职工所受伤害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治疗终结但未痊愈后,由于某种原因,受伤部位伤情发生反复的情况。
因此,工伤旧伤复发应具备三个因素:
(1)受伤职工旧伤复发部位以前受过事故伤害,且已治疗终结但未痊愈;
(2)该部位所受伤害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3)由于某种原因致使该受伤部位伤情发生反复。
工伤旧伤复发如何鉴定?
一、受理条件(范围)
1、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2、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即1993年8月1日,下同)前,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并已经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发出《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的,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3、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4、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5、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旧伤复发鉴定作出鉴定;
6、对旧伤复发复查鉴定申请作出复查鉴定。
一、受理条件(范围)
1、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2、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即1993年8月1日,下同)前,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并已经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发出《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的,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对于一些突如其来的死亡,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家属朋友,我们也是有义务将当事人的死亡原因彻底的查清,还原当事人的死亡过程,不让他们平白无故的死亡,因为对于逝者来说,我们对于他最后的接触也就只有人死后的匆匆一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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