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实物出资如何入账

法律知识 2025-08-2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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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公司收到实物出资,现金流量表如何显示?
  2. 新成立的公司股东以实物出资一定要经过评估吗?
  3. 挂名股东需不需要实际出资?要注意什么?

我公司收到实物出资,现金流量表如何显示?

收到实物投资,首先作出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如果最后转换成了现金入账,那么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第四项增加相应的金额,“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但是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量表不用调整,也不需要显示收到实物投资。

新成立的公司股东以实物出资一定要经过评估吗?

必须经过评估 而且需要三分之二股东认可以实物入股应当进行评估。公司制企业必须经过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有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对于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实际上就是合伙人共同进行评估作价,而且它的前提应该是全体合伙人同意他以这种实物入股。

以实物入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自己拿一张发票说,这批货值多少钱,那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公司或者股东当然有权不予认可。

如果对入股实物进行评估都做不到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要也罢了,免得以后内讧,把企业搞垮。补充第一,公司章程是否允许实物入股,如果公司章程不允许以实物入股,那个股东就不能以实物入股;

第二,任何实物理论上都应该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房产就应由房屋估价所、一般商品应由物价部门估价。

没有经过有权威的机构评估,该实物的价值就不能确定,或者说它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除非经过全体股东现场评估认定,并作出书面的认定结论。

实际上,物价部门的评估结论都应取得股东们的认可,不然,还可以重新进行认定。

投资者可以对欲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协商定价,但不得过分高估或低估作价。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作为验资行为的准则,其中规定,评估作价方式明确包括了投资者协商一致。

2、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最高院认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依法评估作价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法院才会启动评估作价程序以判断该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协商作价的非货币出资行为有效。

挂名股东需不需要实际出资?要注意什么?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实际投入资金。挂名股东只是替别人挂格名在公司名下,实际上公司的利益跟挂名股东无关,但是挂名股东也是有风险的,从公司法以及法律上来讲,挂名股东就是明摆这个的股东,如果公司出现危机破产倒闭债权债务等问题,挂名股东都是需要承担风险的。建议不要随便做挂名股东。

挂面股东一般都是本企业原职工,在现有公司外单独设立一家公司,而单独设立的这家公司一般都是有各种不同目的的,大体上的话有下面三类情况。

成立挂面股东企业目的

1,本企业业务发展需要,协助本企业完善企业产品的前端或后端的原料供应或者后端市场销售。

我们知道在经济发展的现有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加激烈,而特别是当企业发展的一定阶段后,如果本企业的核心产品前端原料供应无法完全掌握,那么就像自己的脖子掌握在别人手中一样不利于企业发展(如,中兴通讯的芯片事件),而如果直接在本企业内部开展产品原料供应生产,但是其中又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对现有企业造成不利影响,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重新成立一家与本企业不相关的新企业,这样就可以完全将事情开展企业,也不必担心对现有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如此更有利于新企业的快速成长。

2,老板在法律限制条件内,无法成为企业的股东。

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如果老板属于政府公务人员,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或者对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行为的,在一段时间内是不能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以如果老板属于这类情况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的,让其他人挂面股东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一般是此类情况的话,只要公司是依法正常经营的话,则无需过度担心其他问题。

3,名为公司实为专干违法乱纪的事情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就比较糟糕了,首先老板是存心违法的,而作为职员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还被蒙在鼓里不知道真的情况,等到真的出事了老板也早就跑了,而作为职员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各种身份信息都在工商税务备案,就是想跑也跑不掉。

所以对于挂名股东来说,如果是前面两种情况,还稍微好一点,如果是最后一种情况,那么还是赶紧离开的好,那么如果判定企业的实际情况属于哪一类呢?其实只要细心观察企业,是否真的在干正经合法的事情,只要企业的业务是能落到实处的,而看上去不是空中楼阁,那么还是可以的,但是不管是那么一种情况,作为挂名股东的个人来说,永远是与企业捆绑在一起的。

那么如何才能完全规避自己的风险呢?

作为企业职员所求的不多,就是能拿到每月的稳定工资即可,但是由于老板的各项考虑让自己成为了新企业的挂名股东,那么要想完全规定自己的责任与风险,则需要挂名股东与公司实际老板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申明的内容主旨就是“老板为实际老板,股东非实际股东,企业的实际运营完全由实际老板掌控”,只要有这份申明在,如果该新企业没有出现问题则罢了,但是一旦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最后被法院查处的话,那么这一份申明协议就是你的免责书。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

虽然挂名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讲,股东享有对公司一切权利,也须承担一个股东的所有义务。这表明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挂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另除公司发生债务问题外,挂名股东还需承担由于出资问题导致的工商罚款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

所以做挂名股东需要三思而后行,理清日后经济出现问题而许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时间要熟读《公司法》,甚至可以咨询专门的经济律师,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经济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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