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什么情况下会中止民事判决
刑事立案是否可以终止法院民事判决?
我最近代理的一起民事债务纠纷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这样一个情节:某派出所最近找到被告做了询问笔录,主要了解原告方那笔钱的去向。做笔录的警察还告诉自己:可能涉嫌诈骗。办案法官于是和做笔录的派出所取得联系,得知公安机关已经以“诈骗”立案。因此,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不是“终止”审理,也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是“裁定”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是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定做出的。
先说一下,题主的问题不清晰,主要是“终止法院民事判决”的含义不清晰,是终止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还是终止法院执行民事判决。
回答之前明确一下概念:在法律上,“终止”“中止”“终结”都是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定情形,不能乱用,特别是在你问的关于诉讼程序中,只有“中止”和“终结”两种法定情形,没有“终止”的说法。在回答中,我理解你说的“终止”指的是终结或中止两种法定情形。
你的问题涉及到“民刑并存”的情况下,程序上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关于规范这个问题的主要有四份文件,有两份已经失效,还有两份就是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十一、十二条,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五、六、七、八条。
一、先说能否终止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分为三种情形:
1.如果刑事案件只是和民事案件有牵连,但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刑事案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结果,那么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2.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那么法院会驳回起诉,这时候就是终结了民事审判程序。
3.如果刑事案件虽然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是民事案件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这个时候法院只是暂时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到刑事案件出结果了,继续审理民事案件然后处裁判。
二、再说能否终止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回答是:不能。
如果到了民事执行阶段,说明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属于民事已经是一个既定的事实,而刑事虽然立案,但仍然是一个待定的事实,不能用一个待定的刑事事实去否定一个既定的民事事实的法律效力。因此要想立即终结民事执行,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进行。
如果刑事案件最后判决出来,能够证明民事判决确实错了,从法律程序上来说,也不能直接终结或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必须先拿着刑事判决去申请民事再审或者提执行异议,等民事再审立案或者执行异议成功之后,才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中止几次?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止事由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案件审理,中止事由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至于可以多少次,主要看中止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只要符合,应当几次就几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中止几次?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中止多少次,因此,只要有合理的理由都可以中止。
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其实法官并不愿意多次中止案件审理。现在法院人少案多,每个法官都面临一堆案子,他们也是想尽快结束审理,能一次审结的不会拖到第二次,当然如果案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该中止的还是会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