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如果你没有提前30天内向公司申请辞职。“自愿离职”不给你开具证明,完全合法。
企业不是你家的菜园地,想进就进,想出就出。企业的进出是有法律规定的,我们是法制社会。
敲敲黑板,拿出笔记,学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员工依法申请离职或者说依法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即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或者已过试用期提前30天书面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那么公司应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上课了:
如果你没有依法向公司申请,也没有办理过任何工作交接,“自愿”离职,不来上班,公司是有权不给你开具任何离职证明,更不谈什么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说。公司这样做:合法。
懂了吧,快去补上!
规定当然是不合法的。从题主的描述看,是公司方最近离职的员工太多了,影响其生产经营了,想通过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来限制员工离职。
题主可以如下操作:
一、提前30日向公司方书面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即是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动离职的,一是时间:应当提前30天;二是方式:采用书面形式;三是达成的条件:通知到公司方,无论通过EMS快递、通过公司邮箱,还是微信、短信等,一定要确保公司方已收到。
二、离职日期到了,要求公司方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完成与公司方的工作交接、工资结算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条上用的是“应当”,也就是说,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三、公司不开具,劳动者依法可以通过向劳动部门投诉通过劳动监察程序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开具一个书面证明,仅是举手之劳而已,相信公司方看到员工已积极维权了,会乖乖开具的。
离职证明在我国的人事管理体系里非常重要,从毕业以后,学校会开具类似于派遣函的文件,说明你的去向,从此直到退休,你的人生经历必须完整,出一家入一家,中间必须有离职证明衔接,这个会影响你的档案。另外,用人单位必须看到离职证明才能办理录工,否则一旦你和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属于违法用工,会承担责任。
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必须开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定义务,只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社保公积金截止日期,如何处理等事实,与离职原因无关。极端的说,就算你把单位烧了,也必须给你开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由谁提出解除,解除的理由。这往往会影响到事件的性质以及失业保险领取,所以劳动者拿到离职证明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如果是企业辞退,就不能写劳动者提出。你有权要求企业按真实情况写。如果企业拒绝,你可以不签字,去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要求提供真实的离职证明。
公司在员工离职的同时必须开具离职证明,否则违法。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的规定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相冲突,即使履行了民主程序也无效。对于无效的公司规定,员工可以不遵守,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员工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解决。
员工自愿辞职是其法定的权利之一,及时领取剩余劳动报酬、拿到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关系按时转移接续等权利,都是这一权利的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公司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无法重新就业的,需要赔偿员工的损失,这也是用人单位任性的代价之一。
我说你听,每天关注劳动法
公司这是在给自己挖坑然后把自己装进去吗?员工不管基于何种原因离职,都是自由的,而且公司没有权力不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所以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即办结离职手续时就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资料。不能用任何理由或者原因说推迟或者延缓出具,这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什么作用呢?
第一:证明自己是合理合法的从上家公司办理的离职,已完成各项工作交接,自己现在是一位职业自由人,与任何用人单位都没有劳动关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找自己认为令自己满意的工作单位。
第二:证明自己给上家公司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或者劳资纠纷,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合理合法办理的离职手续,并完成了各种交接工作,不存在后继任何麻烦的事情需要自己处理。
第三:为新工作单位录用自己提供保障,避免新单位因不清楚自己现在的自由身份,因错误的录用自己而由此导致劳资纠纷,使新用人单位更能放心的录用自己。
回归题主的问题,公司不出具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我的建议如下:
01.
题主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依据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般前期再牛的单位,在这个环节都会正常合理的开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为用人单位在题主无过失的前提下,拒绝为题主开具此证是,就是违法的行为。为此很多单位虽说前期很牛,但当劳动监察单位介入后,一般就直接能够解决问题。
02.
用人单位如果执意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题主新的用人单位又需要此证明办理入职时,题主可以依据亲用人单位发放的Offer向原单位要求赔偿。如是因此导致题主被新单位取消了入职机会,那原用人单位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在直接关系,那原来单位将赔偿一笔不菲的费用。
而且这样的现象劳动者要求赔偿更有成功案例,对题主的赔偿具有指导意义。
03.
因此导致的其它经济损失,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谈到的损害,可没有指明是再就业受阻,只要是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都可以要求原位进行赔偿,但要求人员具有举证的业务。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业务,只是劳动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没有理由拒绝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害,都可以要求用人前段时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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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你公司的这项规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论任何原因解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的要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员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涉及到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切身利益。
例如:办理失业创业登记证,再就业时,证明自己与原用人单位无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等等。
所以,鉴于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单位拒不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即可解除,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辞职。劳动者辞职建议最好以书面方式快递给用人单位,快递单上备注辞职信,以防止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告知过辞职的事情。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信之源律师作出如下解答: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以下情形是可以主动接触劳动合同的。一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是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就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告知单位。
小陈的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已经满足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只需提前30日书面告知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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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三种解除合同方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欠用人单位的文件,物品等,公司无违法行为,签订劳动合同者,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解除合同申请;试用期需提前3天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交到公司主管劳动合同人员处,保留证据,到期后可以自动解除。如果公司有拖欠工资,强令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并有证据,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你好,我是Sir聊HR,专业解答你的职场疑问。
我以前专门写过一篇员工提辞职领导不批准的文章,里面详细介绍了这种情况的不合理不合法以及如何应对,你可以去看看。鉴于你急着用,我在此还是给你讲一下应对之法,一定对你处理此事有用的。
小陈,你一定要记住,职工提出辞职是不需要领导批准的,不需要领导同意的,不需要公司审批的。职工有辞职的权力,只要你愿意,随时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和领导不同意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这个你必须清楚、明白。下次提辞职,如果领导再说不同意你就按我下面教你的方法应对。
你就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法律规定就是赋予了职工辞职的决定权。只要你按照规定,提前30天打辞职报告就是了,如若还在试用期提前3天打辞职报告就可以了,时间一到,就算领导不同意你走,你也可以立马走人,而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公司该给你的工资还得给你。
你的领导总是说人手不够没人接你的班而不同意你辞职,这个理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公司有没有人手接班与你辞职是两码事,辞职是你的事,准备人手接班是公司的事。你的主管以没人接手你的工作岗位为由不让你走,是在故意为难你。
如果你的主管说这是公司的规定,你就说公司的辞职规定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辞职规定,公司不让员工辞职是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记得不要口头提出辞职,一定要用纸手写一份辞职通知书。就说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要求,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自今日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签名写上日期即可。把这份辞职通知书甩给主管就是了,记得拍个照,然后就去工作吧,到期就去办手续,你的主管是明白的。
如果到期了领导还是不让你走,记得直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同时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如果公司没有跟你签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如果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保,你还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缴社保。你的这些权益如果没有,都可以在离职的时候主张出来,领导到时候就知道教训了。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觉得可以,记得“打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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