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和无罪释放有啥区别?
疑罪从无,是指被告人有犯罪的嫌疑,但暂无实证,按法以无罪处理;无罪释放,则是犯罪嫌疑人经查证,无犯罪实事,予以解除羁押,当庭释放。
这两者的区别是:前者虽按无罪处理,但仍未排除犯罪嫌疑,以后如有新的证据,随时可以传唤审讯。而后者则是已排除犯罪嫌疑,案件了结,恢复正常人身份。
什么是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指基于宪法的被告人原则,在有关法律上,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将被认为是无罪的,直到由法庭证明其有罪为止。
这意味着在进行审判前,所有被告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无辜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攻击或伤害。
同时,检察官和法官需要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要求,以及可用的证据,来审查该案件是否存在罪行。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罪行,法庭将发布无罪裁决,立即释放被告。
疑罪从无是指,在判断一个人有罪之前,法律规定应当假定该人有罪,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无罪。
这一原则表明,所有的涉嫌犯都被视为无罪,直到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罪名成立,也就是“有罪必证”的原则。
疑罪从无的原则还要求法院不得根据道德上的理由或怀疑,而只能根据证据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
因此,在审判时,审判者必须先确定一个人有罪,并且必须使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一个人的罪名才能宣告其有罪。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确立是法制的进步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
“疑罪从无”,通俗的说就是某公民实际上有犯罪行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就不认为其犯罪,就不被判处刑罚;没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有从重情节,不得加重处罚。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比较明显的是行政执法中也被广泛适用,即“没有证据证明公民违法的,不视为违法,不给予处罚”。
“疑罪从无”产生的国际背景。疑罪从无原则在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古罗马法中采用“罪案有疑,利归被告”的原则,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做出从宽或从免的判决。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后该原则被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宪法性文件,或国际条约所采用。德国刑事诉讼中采用罪疑唯轻的原则。英美法系等国没有疑罪从无的说法,但有疑罪的提法。
“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新中国法制进步的曲折历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进步的风向标。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1975年制定的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产生的,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很多错误的观点。1978年宪法受到“文化大革命”思想较大的影响。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走向成熟。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具体体现。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创制历经30年,凡38稿,直至1979年7月1日才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并于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79年刑法典颁行后,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不断地采取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补充。1981年至1995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还在80多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刑法全面修订工作自1982年决定研究修改刑法始,至1997年3月修订后的刑法的颁布,历经15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是一部崭新、统一、比较完备、具有重大改革和多方面显著进展的刑法典。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通过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需进行了多次修改。
中国“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确立
我国“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以1997年修订的《刑法》为标志。随着此后配套的《刑诉法》修订实行,此前实际上实行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原则被彻底废止。法学界通常简称“97刑法”。收容审查同年废止,1957年实行的劳教等制度也于2013年取消。国发〔1980〕56号《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这两项制度在建国初期应该说是符合国情的。但是随着社会进步,过于随便的弊端逐渐显现,办案民警填写一张表格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就能把人关进看守所,有的一关就是几个月。
“疑罪从有”、“疑罪从无”各有利弊
再好的法律制度都是“双刃剑”。
“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法律思维容易引发冤假错案,曾经引起全国轰动的呼格案、佘林祥案、赵作海案、罗开友案,包括聂树斌案,多少有点“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影子。办案及司法审判人员有责任,但是他们与受害人之间之间并没有私人恩怨,在追责司法审判人员的同时,也应当拷问当时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一旦被权力利用,就能成为私人排除异己、报私仇的工具。
“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也会使得一些违法犯罪得不到追究。这种法律制度一旦与侦查手段、侦查力量不匹配,还会助长违法犯罪。如今破案率低下不能说与这一制度毫无关系。
“疑罪从无”是现代社会国家普遍适用于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疑罪从无的前提是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刑事案件由刑事控诉人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义务人所举证据不能毫无瘕疵地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说举证义务人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只是停留在怀疑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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