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可以告他们吗
对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者,我们能不能以诈骗罪、盗窃罪起诉他们?
据我所知目前刑法中对于这个案例要以诈骗罪或盗窃罪起诉他们是有难度的,是否能入罪我的看法倒是重点并不在这里,而是社会舆论的谴责。当然参与人包括受益人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处理,比如党纪政纪处理。受害人有权发起对受益人,当年操作者的责任追究,包括经济责任追究。
试想世间任何的偷窃行为中偷窃别人人生和前途的是最罪大恶极的,可以说超过任何一种其它偷窃行为,因此必须严查严处。
希望当年的高中学校,县招生办,教育局,户籍派出所,山东理工大等关联单位站出来承认错误,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处理,学校给予入学,各单位赔偿。
希望顶替者首先被解除一切现有享受的待遇,是党员开除党籍,有单位解聘工作,有相关福利全部解除。最后希望顶替者良心发现站出来给被害者道歉!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不能以诈骗罪和盗窃罪起诉,可以按购买赃物罪起诉,因为他们明知《大学录取通知书》是他人以非常渠道窃取的,而自己花钱从窃取者手中得到。他们入学心切,虽然不对,但面对送上门的机会花钱实现心愿也算是一种渠道了,就象以前二本与三本的差别就是学费不同一样,主观恶意比卖《入学通知书》者低。而且这种人只犯一次。而那些形成利益链条的转卖他人《入学通知书》者是有组织连续累犯,可谓是罪大恶极,必须严查重判,才能给广大考生以公道,给高考制度以尊严。
这应该是两个不同事件的法律关系。对受害者而言,冒名者是盗取了受害者一年付出的学习成果,又继承侵害受害者的高校学习权力。
诈骗是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同等财产刑事处罚比盗窃罪较轻。这她还骗了学校,当然不排除学校某领导有共同诈骗之嫌。
对于近期发生的多起大学冒名顶替事件,在我们为被顶替者逝去的年华而感慨的时候,也希望能够让顶替者付出代价,那么我们能以诈骗与盗窃罪起诉他们吗?
可惜这个从现有的法律层面上是行不通的!
因为盗窃罪与诈骗罪有非常明确法律层面的界定,例如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它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很明显冒名顶替很难归入这一条文之中,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录取通知书这么简单,因为单独盗取一个通知书并不能让顶替者上得了大学,而是需要更为复杂的暗箱操作才能实现。
那么我们能够以什么罪来起诉他们呢?
首先他们有罪是毋庸置疑的,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审判,还被害者一个公平,但是由于这一系列的问题之前并未成为一个常见现象,相关的法律还没完善,所以现在也很难说一个具体的适用条文与审判标准。
不过可以参照盗窃罪中的相关认定,例如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同样不构成盗窃罪,冒名顶替事件中虽然我们不能将其简单划入盗窃罪,但它也同样是在客观上盗窃了他人应有的入学机会,所以我们可以在教育法中找到条文,或者完善相关教育立法工作,从而在这个层面对其进行起诉。
个人认为:顶替者有少部分责任,主要责任应该是那些为顶替者完善一切证明材料和手续的人。这些人才是犯罪者,追责应该追的就是这些人,没有这些罪犯为顶替者完善一切必要的证件,就是想冒名顶替也无能为力。要完善一系列的证件,必须有几个主要部门的当权者才有能力完成。这其中牵扯到当地公安部门,特别是考试学校是主犯。没有这两个部门的第一手完善的资料,任何学校也无法录取和招收。所以说,顶替者罪行要小的多,主要罪行是那些为顶替者完善证件的操作者,这些人才是应该受到严惩!
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的条款。虽然通过其他法典相关条款,可以认定相关人员有罪入刑。但是由于这些能操作繁琐程序顶替她人顺利入学的人,都有极强的社会背景。对明确有法律条款的犯罪都能躲避惩罚。间接指向的条纹如何能奈何他们。我们希望国家细化法典条款,加大执法监管,创造和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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