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流程包含什么
简单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
5、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从群众举报到部门移送,再由执法检查到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在法院工作过多年的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更加简便,范围也要窄一些。因为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如果认为后果性质严重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
对于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轻移证据。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
而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王海英律师表示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一定要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
对于处罚的力度,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是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的罚款决定更加高昂。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王海英律师在这里特别表示如果是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适当延长。
民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法律规定?
1. 民事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简易程序期间提出转为普通程序的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 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进行更充分的调查和举证,案件审理时间也会相应延长。
同时,普通程序的诉讼费用也会比简易程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