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表)
2008年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3、伤残就业补助金
4、医疗费
5、误工费
6、住院护理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
8、必要营养费
9、鉴定费
10、住宿费(异地)
11、交通费
12、生活护理费
人损赔偿项目
1、误工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残疾赔偿金
5、必要营养费
6、住宿费(异地)
7、被扶养人生活费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鉴定费
10、医疗费
11、交通费
12、丧葬费
13、死亡补偿费
14、后续治疗费
15、精神抚慰金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注: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注: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后续治疗费:
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注: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6个月=1164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4个月=776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个月=1940元
合计:21340元
九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2个月=3880元
合计:34920元
八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0个月=1940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15个月=291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4个月=7760元
合计:56260元
七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2个月=2328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25个月=485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6个月=11640元
合计:83420元
六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4个月=2716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40个月=776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合计:120280元
五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6个月=3104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50个月=970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0个月=19400元
合计:147440元
注:适用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工伤。
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8798元即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2007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300%的,按照3233元的300%即9699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2007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60%的,按照3233元的60%计算。3233元/月×60%=194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