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协议拆迁”三大陷阱,坑掉你的房屋补偿款!
拆迁补偿低但签约奖励多,该不该签安置协议?
您好,您说的拆迁补偿低但签约奖励多,在签订安置协议时一定要考虑清楚。我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为什么这么说呢?征收方之所以能做出这样的“让利”,无疑是制定的相关征收策略,此次督促被拆迁人尽快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达成预期目标,顺利地完成自身的拆迁安置工作。但是在这所谓的“让利”,绝大部分还是从拨付的征收财政中划出来的,也就是说,所谓的“拆迁奖励金”也是我们补偿款应有的一部分,征收办再操作过程中,调低征收补偿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来给予被拆迁人用来奖励,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总的来说,所谓“拆迁奖励金”我们要放平心态,其实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但不能把这种“奖励”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款当中扣除,而是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遇到补偿低但签约奖励多的情况,不必急于签订补偿协议,因为协议签订后对今后的维权很不利,可以及时联系律师争取应有的拆迁补偿。
征收方之所以能做出这样的“让利”,无疑是制定的相关征收策略,此次督促被拆迁人尽快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达成预期目标,顺利地完成自身的拆迁安置工作。但是在这所谓的“让利”,绝大部分还是从拨付的征收财政中划出来的,也就是说,所谓的“拆迁奖励金”也是我们补偿款应有的一部分,征收办再操作过程中,调低征收补偿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来给予被拆迁人用来奖励,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感谢您的邀请;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关于拆迁时给予奖励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我们再来看一下关于被征收房屋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如果拆迁补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能达到被拆迁人满意,安置协议可以签。
如果拆迁补偿明显低于上述法律规定,以至于加上高额的奖励金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达到不降低被征收人生活水平的标准,这种情况安置协议就不要签。
希望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拆迁补偿低但签约奖励多,该不该签安置协议?
不论怎样补偿,补偿多少,最低原则都是不能因为拆迁降低生活水平。如果补偿和奖励加在一起你觉得能够接受,达到了你心理预期,当然可以接受,反之亦然。但要注意这些都要落实到纸面上,不能口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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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欢迎关注北京京尚拆迁律师!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征收办往往在征收活动正式开始后,很常见的就是会在预征收地块较为显眼的位置张贴各种各类的条幅,比如像“早签约,早搬迁,奖励五万元”、“温馨提示,今日签约可奖励两万元”、“最后一周,逾期签约将不会给予任何补偿”这类“威逼利诱”的字眼,被拆迁人在这时,往往经不住所谓“奖励金”的诱惑,即使征收办给出的补偿标准偏低,也是想如果还是不签协议岂不是损失更大,最终无奈选择妥协,一直有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事后反悔者不在少数,那么征收办这样的行为有合法依据吗?如果逾期不签拆迁奖励金被拆迁人就真的错失了吗?
在此,我们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为什么这么说呢?征收方之所以能做出这样的“让利”,无疑是制定的相关征收策略,此次督促被拆迁人尽快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达成预期目标,顺利地完成自身的拆迁安置工作。但是在这所谓的“让利”,绝大部分还是从拨付的征收财政中划出来的,也就是说,所谓的“拆迁奖励金”也是我们补偿款应有的一部分,征收办再操作过程中,调低征收补偿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来给予被拆迁人用来奖励,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总的来说,所谓“拆迁奖励金”我们要放平心态,其实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但不能把这种“奖励”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款当中扣除,而是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遇到像案例当中的情况,不必急于签订补偿协议,因为协议签订后对今后的维权很不利,可以及时联系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争取应有的拆迁补偿。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祝您解惑,祝您生活愉快!以后有任何土地征收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代签字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谢邀
首先,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能不能代签?
可以,但是要分情况,并不是所有的的代签都可以,无论是谁拆迁,以什么名义拆迁,拆迁补偿的直接人就是房屋或者土地的所有权人,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些情况,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步伐,直接拿着补偿协议让亲属代签,或者父宅拆迁,所有人是父亲,但让儿子代签,此时要明白必须有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才可以,如果没有房屋所有人的授权,直接签字的,房屋所有人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视为协议无效。
其次,被代签的协议生效吗?
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是房屋所有人签字才可以,或者经过所有人授权的代签人,像被亲属、村委会或者其他人在房屋所有人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肯定是不行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如果房屋所有人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字的,可开授权委托书,并做公证,在授权委托书中应该明确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号等具体信息,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具体信息,说明受委托人因什么事受委托作为代理人签字,注明代理权限,例如只限代签等。
最后,一定认清协议主体。
如果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或者需要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咨询, 可以加我威信:Lawyer-Herbert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合理怎么办?
(一)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
如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不仅对补偿方式、安置房屋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对协议的标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作了明确、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标的物具有了特定性,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特殊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解释》将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对该特定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该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属于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也就是债权物权化。根据特种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迁人出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标的物补偿安置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即使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也不得对抗被拆迁人的物上请求权。
(二)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子拆迁补偿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拆迁涉及地区广泛,拆迁纠纷数目庞大。城市化热潮席卷全国,从沿海地区到中西部省份,大大小小城市都在忙于城市建设,而土地资源的增值也刺激了地产开发,拆迁涉及地区非常广泛,全国各地拆迁纠纷数目也是非常可观的。
第二,拆迁涉及人数众多,集团诉讼和群体上访多,钉子户现象不断。
第三,拆迁纠纷复杂程度高,房屋不仅是老百姓赖以生活的物质空间,而且往往是最重要的财产。拆迁往往牵涉到被拆迁人的居住、就学、工作、就医、休闲等多方面生活条件,部分低收人和老弱病群体更可能由于房屋拆迁陷入赤贫状态,生活无着落,解决难度也很大。
第四,违法拆迁、野蛮拆迁造成纠纷积怨大、易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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