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最长时间
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卷材料还会在公安那边吗?
移送,是涉及案件的全部材料都须移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赚疑人,须写出《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审查起诉。
所谓“全部",既要移送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有罪、罪重证据,也要移送其无罪、罪轻丶减轻和免除处罚证据。同时,还要移送该案从受案登记、立案决定、刑拘丶逮捕等一系列诉讼法律文书另组卷一同移送。涉及案件侦查所扣押丶冻结丶查封的款物均须一并移送。
只有"全部"材料全案移送,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材料做到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无罪的人保证依法不予追究、漏罪漏诉的人得到追捕追诉、无关案件的款物及时退还被扣押人丶不需要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准确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过"全面"移送,防止公安机关隐瞒部分材料,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不请自来!
全国各地公安单位数量众多,不可能所有地方的办案程序都一模一样,各地公安机关都会依据公安部制定的办案程序规定,结合当地实情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办案程序规定,大体程序相同,部分细节不同。本人将根据本地的情况为你解答。
对于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卷,需要将原始案卷材料全部移交,将法律文书装订成法律文书卷,将证据材料装订成证据材料卷。案卷相关的音视频资料留存后拷贝刻录成光盘随案卷一并移交。非特殊情况不制作副卷留存。每个案件的原始案卷具有唯一性。必须将起诉案件的全部案卷移送人民检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能够全面掌握案件的情况,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卷,需退回至办案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不予起诉的案件,原始案卷由人民检察院保存。
大家应该多学习法律法规相关的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
一、我国实行的是全案移送主义
在司法实务中,实行的是全案移送主义,即在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要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移送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存在不规范现象。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候会收集到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能够起到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或者应该减轻、从轻处罚,虽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公开公正,持中立态度,但是在办案人员实际上通常都是有立场的,重视的是追诉犯罪,不会重视人权保护,这就会导致,有时公安机关会将一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截留下来,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达到能够顺利对犯罪嫌疑人判刑或对其从重处罚之目的。
还有一种更严重的情况,那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制作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非法取证情形。我们必须承认中国目前还不是法治国家,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这些非法现象,事实上,就算是在法治国家,也不能根治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问题。
万一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那么公安机关通常就会采取一些措施予以掩饰,不让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看出来,或者让辩护律师看出来,那么公安机关如何掩饰呢?有时候,公安机关的掩饰途径就是把一些可能暴露他们非法取证的证据材料截留下来,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譬如,在笔者办理的一个走私、贩卖毒品罪案件中,当事人向笔者交待,由于他不认罪,公安机关曾在看守所里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由于公安机关每次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都要在看守所的提讯提解证里签名的,那就意味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那次审讯也要在提讯提解证上签名。笔者阅卷时就发现公安机关没有将提讯提解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辩护律师看了提讯提解证,就会将审讯笔录与提讯提解证进行对比,就会发现有一些提审,没有审讯笔录,那些有在提讯提解证签名却没有发现审讯笔录的审讯,往往可能就是刑讯逼供。
总而言之,公安机关通常会全部移送,但一旦不移送,往往背后就会有玄机。律师在阅卷时,必须全面、细心,在蛛丝马迹中,找到真相。
公安机关一般都是原始案卷全卷移送,自己留存复制卷。原始案卷要开庭质证,辨认。法律上对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否应该留存刑事案卷没有规定,所以一般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要留档,刑事案件相反不留档。刑侦大队有时候抓获新的同案犯还去法院阅卷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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