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几种情况?
【1】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改判。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二审法院说:一审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是二审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共有上述四种情况。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再审判决有什么规定?
1. 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必须在判决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再审期间,原判决不停止执行,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3. 再审期间,法院可以对原判决作出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的决定,并且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4. 再审期间,法院不得受理新的证据和新的诉讼请求,但是可以重新鉴定已有的证据;
5. 再审期间,法院可以采取口头审理、书面审理、调解等方式进行审理,但是必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行政法原则判决的案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变更等五种判决形式。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了解更多关于行政判决的种类有哪些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