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指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用工单位,没有提供劳动保障或劳动条件,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制度,以胁迫等手段强迫,让打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这些情形中的一种,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内容有哪些?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其中,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该条规定裁减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裁减人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内容是怎样的?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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