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工伤诚许(走工伤程序告个人可以吗)

法律知识 2025-07-05 1
走工伤诚许解析:
  1. 如何认定工伤程序?

如何认定工伤程序?

工伤认定流程如下:

1、申报认定材料;

2、补正材料;

3、受理,属于劳动保障局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局应当受理,并印发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4、调查核实,劳动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局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5、单位举证,对受伤害职工个人申报的工伤认定,给用人单位印发举证通知书,要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该职工的工伤性质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6、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市劳动保障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送达劳动保障局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8、办证,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工伤证。 一、工伤认定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明;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工伤事故报告;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 6、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7、七级伤残,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8、八级伤残,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总之,工伤认定材料需要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事故报告、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等。

1、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最后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