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怎么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怎么确定?
一、有仲裁协议,一方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有管辖权的仲裁都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的是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法律上规定这两个地区的仲裁都有权利受理案件。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该条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
三、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是指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是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四、根据劳动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单位不可以随便以单位在某地,而劳动者在另外一个地方工作为名,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把案件退还给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部门。当有的劳动者没签订合同的时候,按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地为管辖地来申请仲裁。
该在总公司所在地还是分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回答: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感谢大家!
首先要搞清楚你要告谁。和谁签订劳动合同谁就是你要告的对象,对象明确了再来确定管辖。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地可以在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其中任何一个都可以。作为劳动者肯定要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仲裁委管辖,打官司也方便。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话,您就可以在当地仲裁,没有证据证明的,当地仲裁不受理,您只有到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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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仲裁地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否在该区域。
而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以经营地为准。
你问到的是该在总公司所在地还是分公司所在地,而描述中又提到子公司入职。这里要区分下分公司是没有主体资格的,而子公司却具有主体资格。所以如果你是与总公司签合同,而在分公司入职,那么为了方便,可以到合同履行地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仲裁主体是总公司。若是子公司入职,则可到子公司所在地仲裁委申请,这时被仲裁主体是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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