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区别
欠条已过三年,无还款日期,打官司的话能胜诉吗?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跟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欠条已过三年,无还款日期,打官司的话能胜诉吗?
一般而言,欠条与借条是有区别,出具欠条之日就意味着债权人知道了自己的债权存在且已届清偿期。因此如果欠条已经过三年,单纯从这一点,出具欠条之日,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这一期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很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保护的时间。对方如果提诉讼时效抗辩,你将失去胜诉的权利。
欠条已过三年,意味着什么?
法彦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人。”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维持社会稳定的状态。
欠条已经过了三年,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一定超过。
只要在出具欠条之后的三年内,出现了诉讼时效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
一般情形诉讼时效因为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债务人承诺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中断,中断事由出现时,从中断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中止的法定事由,一般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6个月。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因为特殊的情形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就会产生诉讼时效终止的法律效果。
因此,欠条即使超过三年,只要这一期间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欠条并不一定过期。
打官司能胜诉吗?
你的这个案例,官司能否胜诉取决于以下几点:
(一)能否适用诉讼时效超过的规定?
1、如果诉讼时效并未超过,这一点不必考虑。
2、如果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还可以做一下努力。
比如与欠款人进行取证,只要欠款人承诺愿意还款,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3、即使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并且没有取得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证据。但如果被告在诉讼程序中不出庭、或者出庭但没有提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二)能否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有欠款关系?
能否胜诉,在实体程序中还需要你能够证明对方欠你钱。这一点比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更为重要。如果你手上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尚欠你相应的款项,那还是可以考虑去诉讼一下。
以上内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喜欢点个关注呗。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欠条已过三年,无还款日期,打官司的话能胜诉吗?
这个涉及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对于多数人的观点来说,认为欠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开始计算。若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则从欠条的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不过个人认为还是要根据欠条的性质,出具的具体时间对应的情况综合认定。
若照此观点,该欠条从出具之日起已经超过3年,也就超过我们法定的诉讼时效。一旦提起诉讼,对方以诉讼失效作为抗辩,那你就有可能败诉。当然,也有可能对方没来开庭,或者对方没有提出抗辩。诉讼都是未知的,结果也都是未知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对许某出据给你的借条,你如有证据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如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2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则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不是绝对的。
首先,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一般以出具时起算诉讼时效。关于三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不再赘述。如果已经过了三年时效,法庭上,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一般是会支持的,债权人会丧失胜诉权。要及时维权,也是法律设置诉讼时效的意义。
其次,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即使过了三年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没有出庭,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钱款已出借等,有可能胜诉。
最后,如果在三年期间,债权人催过债、债务人还过部分钱等,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有时候一个短信、一段录音都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欠条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并不一定到期,还是有胜诉可能的。
一般而言,欠条与借条是有区别,出具欠条之日就意味着债权人知道了自己的债权存在且已届清偿期。因此如果欠条已经过三年,单纯从这一点,出具欠条之日,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这一期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很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保护的时间。对方如果提诉讼时效抗辩,你将失去胜诉的权利。
这个律师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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