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亮点有什么?
谢谢邀请,本人专业代理医疗损害案件,就与此有关的章节发表以下看法,供同各位参考。
1,司法鉴定前,司法鉴定人要签署承诺书,保证鉴定的科学公正性。
2,鉴定意见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提交书面质疑,鉴定机构对书面质疑结果答复,当事人仍然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3,鉴定机构不能在委托确定的鉴定时限内完成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选择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解决了鉴定时间过长,影响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限问题。
4,人民法院同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费用。
5,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标准,解决了以往鉴定人出庭时漫天要价,增加当时诉讼成本问题。
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了关于证据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第90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的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检查笔录;
(九)当事人的书面说明;
(十)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这一条规定,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抄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袭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自己先后提供的多份证据,相互矛盾,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于对方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因此对证据无法进行认定,对方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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